10月27日,海宁法院院长王建强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庭、队)负责人参与旁听。 2022年5月26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被告人陈某在海宁某地经营网店,现场查获印有标志的鸭舌帽、渔夫帽合计4705个,货值金额14.6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帽子均属于侵犯某品牌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审理查明,陈某所售帽子上的标志均为注册商标,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22年2月中旬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从他人处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鸭舌帽、渔夫帽等帽子,并在其住处通过自己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64万余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逾14万余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商标权利人造成冲击,也导致消费者难辨真伪。本案被告人除了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也有可能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告人本人及家庭都将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经营者应秉持诚信原则,自律、合法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杜绝“傍名牌”、“搭便车”歪心思,否则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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