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上午,海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涉恶被告人徐某、高某、夏某、陶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以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涉恶团伙外被告人吴某、曹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高某、夏某、陶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软暴力”手段,在海宁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纠集被告人高某、夏某、陶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徐某、高某物色作案目标并负责强行“卖酒”,被告人夏某主要负责搬酒和催讨钱款,被告人陶某负责开车接送,同时利用被告人徐某、高某等人因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务正业等身份背景,采用假装诉苦或语气蛮横强硬不容拒绝等手段,以“卖酒”的名义强行将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酒13箱(共计156瓶)以数倍于成本的高额价格交付给被害人,索得钱款共计17万余元。 此外,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高某、曹某、吴某多次单独或结伙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共计19万余元。另,被告人徐某又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被告人吴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该案恶势力以及罪名认定上存在过一定争议。本案中被告人徐某、高某、夏某、陶某等人在被告人徐某的纠集下预谋共同作案并分工、合作,被告人徐某等人自2017年8月开始至12月间利用其犯罪前科等不良身份背景使事先物色的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假借“卖酒”的名义以“软暴力”手段陆续向各被害人强行索取钱款,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予以认定,并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 同时,从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模式看,其采用先强行交付假冒的茅台酒后向被害人索要高额钱款的模式,显然双方之间并不具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身份资格,故本案不宜以强迫交易罪认定。而且被告人徐某等人行为的本质特征更符合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因此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更为恰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高某、夏某、陶某、吴某、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姜晓丽 通讯员 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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