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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后发现“次顶楼”实为顶楼,责任谁来承担?
信息来源:研究室 发布日期:2024-05-31

买房原本是令人高兴的事情,但郭先生收房后,却将原房东告上了法庭,怎么回事?近日,海宁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郭先生想买一套次顶楼的房屋,通过中介介绍相中了张女士的商品房。张女士的房屋位于一栋总层高23层楼的22层,郭先生自认为符合自己想要次顶层的要求,数次上门查看后,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案涉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郭先生也将220万元购房款支付完毕。

然而房屋交付后,郭先生却意外发现楼上就是露台而非住户,自己所在的22楼竟是顶楼。

原来,郭先生所购房屋所在大楼确实共计23层,但1至22层每层均有四户,到了23层只有中间两户,而郭先生购买的房屋恰好是边套,因此楼上就是楼顶露台。

郭先生认为,张女士在售卖房屋时没有告知房屋的特殊构造,导致自己受到了欺骗,一气之下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但张女士也感到很委屈,表示与售卖房屋有关的事项均是委托中介处理,郭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也从未告知对次顶层的偏好或表示过不愿意买顶楼的意向,且郭先生买房前多次上门实地查看,自己以为郭先生知道楼层的情况。

经法院调查发现,郭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的 10 天内去看过案涉房屋共计3次,3次看房过程中郭先生、张女士及中介均在现场。郭先生陈述,看房时主要对房屋的户型、装修等进行查看,并未上到楼顶进行查看。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张女士是否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磋商阶段,主要通过中介进行联系,郭先生和中介均未曾直接向张女士询问过案涉房屋是否为顶楼的情况,张女士也从未阻止其对案涉房屋楼顶进行查看,案涉房屋是否为顶楼的问题本身是客观事实,不存在隐蔽性,也不属于房屋瑕疵,被告张女士不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张女士不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

其次,原告郭先生曾3次前往案涉房屋进行查看,均未发现案涉房屋楼顶并无其他房屋的情形,如原告对于次顶楼的情形认为属于影响合同是否订立的重要条件,则可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或主动去查看,再或进行询问,但原告均未有积极作为,理应对合同成立的后果自行承担。

最终,海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购置房产是重大交易,买卖双方应当谨慎细致。购买人在购买房产前,不仅要对房屋的价格、质量、权属等因素进行考量,也要对房屋所处位置、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查看,如果有特别在意的要素,务必要提前询问确认,以防后续因误会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