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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注册与工作单位名称相近的公司 一企业员工非法侵占公司财物983万余元
信息来源:研究室 发布日期:2024-05-31

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高达983万余元。近日,曹某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004年,曹某入职浙江某公司,先后担任外贸销售员、销售总监等职务,负责公司外贸销售业务。2011年至2023年期间,曹某注册成立了4家与工作单位名称相近的境外公司,又以妻子沈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3家境外公司,并在银行开设离岸账户。

在负责外贸销售业务过程中,曹某利用注册的7家境外公司虚设交易,分别通过以其境外公司离岸账户收取外贸客户货款,而后以其境外公司的名义向浙江某公司采购商品且做低采购价的方式截取浙江某公司的利润;又或是在浙江某公司收取外贸客户货款后,以做低采购价的方式增加浙江某公司的发货数量,后以其境外公司的名义自提拿货,并通过他人销售套现的方式侵占浙江某公司的财物。

经专项审计,被告人曹某以前述方式侵占被害单位浙江某公司财产共计98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单位部分钱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98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钱款是严重损害公司财产权益的行为。作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监管,严密堵截监管漏洞,不能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根本上杜绝该类案件发生。作为个人,不论是高管还是员工,都要守住底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务,切莫贪图利,将自身职务变成敛财的工具,时刻谨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