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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法院发送系列法律风险提示函,助力物流企业合规经营
信息来源:研究室 发布日期:2024-05-31

“建议你公司树立合法经营意识,深入查摆问题漏洞,规范企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和企业声誉。”近日,海宁法院向4家物流企业发出了法律风险提示函,指出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刑事涉诉风险,为预防企业犯罪风险打牢“司法补丁”。

杨某、沈某原在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物流部任职。2013年至2022年,杨某、沈某在担任公司物流科副科长、科长、物流经理及物流专员期间,利用负责物流车辆调度、物流公司招标、向公司申请结算物流款项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多家物流公司及其他个人所送财物,分别共计34.26万元、37.74万元,并为物流公司、个人在增加交易机会、稳定与某新材料公司合作、结算物流款项等方面谋取利益。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海宁法院对行贿行为也坚决予以查处,让腐败者失去腐败的土壤,从源头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杭州某物流公司为获取该新材料公司物流合同签订权,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通过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胡某、危某给予某新材料公司工作人员回扣,共计45.8万元。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某物流公司、被告人胡某、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业务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海宁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沈某有期徒刑10个月、1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某物流公司罚金4万元,被告人胡某、危某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且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案件审结后,海宁法院不满足于简单的“案结事了”,根据案件情况,向相关涉案但未构罪的物流企业发送法律风险提示函,助力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及企业廉政文化。

法官说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不仅要退缴所有收受的贿赂,还要面临刑罚。受贿者如此,行贿者也难逃法律的惩罚,同样会面临判刑和追缴违法所得的结局。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情况增多,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法院不断加大民营企业腐败案件的刑事追责力度,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打击,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企业家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