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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并非本人?海宁法院司法建议规范企业合同风险防控机制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26

近日,因买卖合同纠纷,某科技公司将某涂料公司告上法庭,同时主张谢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某涂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海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原告某科技公司所提交的《产品买卖合同》中,保证人“谢某”的名字并非被告谢某本人签署,因此驳回了某科技公司关于被告谢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通过此案,海宁法院发现原告科技公司在企业合规经营、交易风险防控上存在一定漏洞,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为规范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内部风险治理,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海宁法院向某科技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

一、重视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推动建立全面的合同风险防控机制,重点落实合同管理的执行。

二、业务部门应当注意收集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例如沟通记录、交货凭证、付款凭证、验收凭证、发票、工作记录等。

三、合同履行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早发现合同履行异常,及早做好风险防控措施。

四、业务部门应当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如对方经营情况的变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发现问题及时和法务部门等进行沟通,制定应对方案。

某科技公司收到建议后十分重视,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及时提出了改进措施,承诺将建立专人合同审查制度,把握合同关键条款,规范资料保存,同时对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资料保管人员加强培训,定期开展监督抽查,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加强风险应对,并将建议落实情况以《感谢信》形式进行了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