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探亲、家人生病、参加婚礼……员工请假是常有的事,理由也各式各样。但在领导未准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公司是否有权认定是员工主动离职呢?日前,海宁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9年3月,李某入职海宁某服务公司,从事产品包装工作。2021年1月底,时值传统节日春节前,李某向公司提出需请假回老家过年,公司不同意,并表示:“可以先离职,回来再入职。” 李某不同意这个做法,再次表示要请假,并于1月底回老家安徽过年。2021年2月初,该公司安排全体员工春节放假。李某过完春节,于2月中旬与其他员工同时返岗投入工作中。2022年8月初,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海宁某服务公司未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李某提出其工作年限应自2019年3月计算至2022年8月,故公司应支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3.5个月的经济补偿。 海宁某服务公司提出2021年春节期间李某是自动离职,应自2021年2月中旬开始起算其工作年限。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月,李某将海宁某服务公司告上法庭。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海宁某服务公司未予考虑外来务工人员春节回家与家人团聚的需求,在没有折抵原告李某的年休假等其他假期的情况下,对原告的请假请求不予准许,并直接要求原告中断劳动关系,有悖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倡导;且原告在2021年1月底回老家后,2月中旬左右即返岗,原告在重享天伦后已积极返岗。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用人单位亦应充分考虑劳动者情感需求,在合理范围内予以保障,春节是我国传统节日,用人单位应尊重传统文化,给予劳动者春节回家过年,与家人团聚的条件,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劳资关系。故法院认定2021年1月底,原、被告未中断劳动关系。 最终,海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以3.5个月工资为计算标准的经济补偿。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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