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存在着买卖业务往来,由B公司向A公司供货。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两家公司签订了《廉洁自律约定书》,对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廉洁性问题做出了约定。约定书里的第4 条、第 5条还特别明确了B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A公司人员给予回扣等,如A公司人员存在索要的情形的,B公司应当拒绝并向A公司内审部门进行反映,不得隐瞒。如违反上述约定,B公司需要向A公司承担以合同标的20%计算的违约金。 此后,A公司内审部门发现员工涂某在履行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原料供应商所送财物,并为相关供应商在原料供应过程中谋取利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法院判决涂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判决中认定,涂某曾多次收受B公司的业务回扣款10万余元。 A公司认为,B公司严重违反《廉洁自律约定书》中约定的廉洁义务,于是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10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252万余元。 B公司辩称,《廉洁自律约定书》是A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失衡,违背公平原则,应属无效。即使自己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A公司诉请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应当以收取回扣行为期间的合同标的为基数,且约定的20%违约金比例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廉洁自律约定书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涂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涂某收受B公司回扣款情况,对此情形B公司应属明知,应如实向A公司进行披露,现有证据足以认定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关于违约金金额的认定上,法院认为,A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违约金252万余元已超出合理性范畴,经综合考量本院酌定违约金为40万元。同时A公司诉请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但未就该诉请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亦未对该诉请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海宁法院对A公司提出部分违约金予以支持,对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海宁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40万元。 法官说法:在企业间的交易往来中,尤其是涉及采购、销售、工程等环节,通常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作为经营者,不得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交易过程中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予以罚款;如构成犯罪的,企业将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签订并履行廉洁自律约定,不仅是企业遵守合同规则和商业道德的体现,也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应有之举,更是企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廉洁文化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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