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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判刑!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22-09-30

本是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最后却要承担起刑事责任。近日,周某因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海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2019年6月18日,海宁法院对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周某应支付孙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8.6万元,该款分31期于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调解生效后,周某未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于是孙某在2019年7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

海宁法院执行立案后,于2019年7月3日向被告人周某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要求被告人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7月4日签收。

因被告人周某拒不申报,2019年11月6日,海宁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被告人周某给付孙某3000元后未继续履行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经查,2020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周某承包经营张某的公司并与谭某合作。期间,被告人周某承包经营所得,通过微信、支付宝(含户名谭某支付宝账号)支付给张某借款及承包费13万余元,归还沈某欠款13万余元。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周某名下两个财付通账户共进账资金879976.07元。被告人周某未就上述财产向法院进行申报,亦未用于履行涉案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与孙某自行和解。孙某后承诺自愿放弃相应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案件已于2022年9月14日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