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让我在黑暗中,仍相信前方即是曙光……”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家属在收到司法救助金后向海宁法院寄来一封信,受害人孙某14岁的儿子小康,在信中表达了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感激之情。 2012年6月,向某驾驶登记在金某名下的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对向行驶的孙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向某受伤、孙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2年10月,海宁法院判决向某向孙某家属支付赔偿款20万余元。金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未购买交强险,应当在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金某向孙某家属支付赔偿款11万余元。因向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海宁法院以交通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发现金某和向某家庭经济状况都不好,因二人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2013年终结执行。 2014年,在服刑期间的向某委托亲属与孙某家属进行协商,孙某家属在收到部分赔偿款后,放弃了对向某应承担的其余款项的执行。 2021年,孙某的妻子与儿子小康向海宁法院申请对金某应承担的赔偿款项恢复执行。执行人员经实地走访发现,被执行人金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一直以来都未有好转,是当地低保户,且家里还有一智力残疾的弟弟需照顾扶养,金某平时以做零工和务农来维持基本生计,案件的执行又陷入了僵局。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孙某去世后,家人捐献了他的遗体,当时小康年仅三岁,孙某妻子患有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故小康一直以来由爷爷奶奶抚养,并在一家公司的资助下正就读初中,且成绩优异。如今两位老人已相继离世,母子二人急需赔偿款维持生活。 不能让受害的一方流血又流泪!孙某逝世后捐献遗体器官的高尚人道奉献精神令人尊敬,小康在家境贫困,依靠救助求学的情形下自强不息,于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形,海宁法院立即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向小康一家发放了救助金5.5万元。这笔款项不仅让小康一家得到了安慰,也缓解了家庭经济困境。临近开学,海宁法院工作人员又为小康送上了书包等学习用品。 收到救助金和学习用品的小康,为海宁法院写来了感谢信“我日后一定努力学习,成为像你们一样对国家、对人民有贡献的人,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贫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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