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乃安身立命之本,但是总有些被执行人视诚信为无物,他们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没有履行义务的诚信,甚至妄图逃避执行,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海宁法院在2021年3月对蒋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蒋某应给付吴某货款14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蒋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宁法院执行立案后,向蒋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材料,要求蒋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 2021年8月,因蒋某拒不申报,海宁法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随后,海宁法院又向蒋某送达责令交付财物通知书,责令蒋某将其名下的汽车移交法院,但蒋某一直未能移交。因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海宁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明,蒋某使用的微信账户以及支付宝账户在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流入资金至少30万余元,上述财产蒋某未向法院申报,也未用于履行涉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2年3月2日,蒋某支付执行款12万元。吴某收到该执行款后,承诺放弃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同意作结案处理。 虽然执行已经结案,但蒋某此前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海宁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案后,被告人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分别可依法从轻、从宽和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海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同日,杨某也被海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经审理查明,艾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海宁法院于2020年6月依法作出判决,根据该判决,杨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艾某借款17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于2020年9月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要求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杨某却拒不申报,于是海宁法院对其决定拘留15日。 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晓东控制使用的微信账户收入24万余元,支付宝账户收入7万余元。上述31万余元均未向法院申报,也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发后,杨某支付了艾某执行款项2千元,在审理过程中,又向艾某支付了执行款项3万元,并就其余执行款项与艾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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