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边设立交通标志牌和警示桩是为了提醒过往车辆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从而保障通行安全。可有人偏偏对这些标志牌、警示桩起了歪念头,想要偷偷“挖”来获取蝇头小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2018年,刘某与吴某在同一家企业上班,两人在工作期间成了朋友,之后各自在海宁务工。刘某在某公司上班,吴某则成了一名快递员。两人每月都有固定的收入,生活也很安稳。但是这两人却嫌来钱慢,动起了歪脑筋。因为有相关的工作经历,两人知道交通标志牌比较值钱,于是一拍即合,趁着晚上人少之际下了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吴某结伙窜至海宁丁桥、斜桥、马桥、盐官等地盗窃交通标志牌和警示桩。两人多次作案,共偷窃交通标志牌69块,警示桩74根,而盗窃来的标志牌和警示桩被两人卖给了收废品的。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各被害单位共计3万余元。 庭审中,两被告人表示,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经过在看守所的学习改造,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为一时的贪念触犯法律犯罪,对此感到深深的后悔。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通过结伙盗窃公路上的交通指示牌、警示桩等方式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汽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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