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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部分还款事实起诉,罚!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22-05-10

“人无信不立”,打官司也是如此。当事人理应诚信诉讼、依法维权,而海宁的杨某却在诉讼过程中耍起了“小聪明”,为贪小利对法官说谎,最终得不偿失,收到了法院的“罚单”。

事情还要从去年12月说起,杨某借给溪某5.5万元,双方约定于今年1月归还,由溪某的父亲提供担保。因期限届满后,未收回借款,杨某于今年3月向海宁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溪某父子归还借款5.5万元。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溪某因犯罪已被判刑入狱,其父亲到庭后表示儿子暂无能力还款,同意履行担保义务,归还借款。在协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询问,杨某信誓旦旦表示溪某借款后没有还过钱,溪某父亲一时也无法跟儿子核实,答应了杨某的诉求,同意分期归还5.5万元,于是双方先行签署了和解协议,欲提交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为核实借款的真实性,法官向杨某提出,要求其提供借款交付的材料,杨某却各种托词,不愿配合。在法官一再追问下,杨某才承认,资金是从他自己的卡上取现交给溪某,但溪某随即就还了1万元,他想着既然溪某父亲同意再归还5.5万元,那这1万元就当利息了,所以就没有对法官如实陈述。

法官向杨某释明,利息必须以双方合意来支付,本案中借款合同中并无利息记载,且一个月的借款期,利息高达1万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所以在法庭询问时,应如实陈述已收到归还1万元的事实,否则就是刻意隐瞒事实,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另行签订了协议,由溪某父亲分期归还4.5万元借款。

鉴于杨某在向法庭陈述时隐瞒了重要事实,意图获取不当利益,海宁法院对杨某依法作出了司法处罚,同时考虑到杨某主动交代虚假陈述的行为,客观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对杨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杨某表示受到深刻教训,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无论是开庭时的陈述,还是调解中的询问,当事人均应如实对事实作出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属于干扰诉讼的违法行为,均应根据情节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