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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
  • 信息来源: 市法院
  • 发布日期: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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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481民特380号

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与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磋商,于2022年10月19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请求本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协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19年12月3日17时19分许,海宁市许村镇荡湾工业园区内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厌氧罐(呈圆柱形,由碳钢构造,直径 24米,高30米,容积约1.3万余立方米)发生爆裂倒塌,厌氧罐内污水污泥倾泄在事故影响区域,大部分进入附近河道泥坝桥港,对地表水等外环境造成了影响。事故发生后,当即启动环境应急处置专项方案,通过生态调水补水、事故区域地面污水引流、周边雨水井封堵、河道巡查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做好水质监测,全面掌握污染团流向和污染程度;在污染团核心区域布置抽水点,所抽污水经附近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厂处理。2019年12月17日,环境应急处置阶段工作结束,响应终止。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根据《“12.3”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污染清理费用)》、《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2.3”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浙江省生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浙环科院所[2021]环(地水)鉴字第15号)确认,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2.3”事故应急处置阶段污染物受纳河道内地表水存在损害,罐体爆裂坍塌影响区域内表层土壤仍存在损害,泥坝桥港河道底质分布有本次突发环境事件进入的污泥,泥坝桥港河道内底栖动物仍存在损害。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地表水、沉积物(底质)、水生生物、土壤等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鉴定评估,该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共计:530.2794-548.5378万元,其中事故的污染清理费用为1317929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305.6865-323.9449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为92.8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规基础上,就该事件的生态损害赔偿相关事项进行了磋商,就生态损害赔偿金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三、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2〕4号]意见并经磋商会议磋商确定,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共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302794元,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缴清,若在此期间内发生资产处置或恢复生产的情形,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资产处置资金到账(如政府收储,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由政府直接划转赔偿金)或恢复正常生产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30.2794万元(大写:伍佰叁拾万贰仟柒佰玖拾肆元整)缴款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工行海宁支行,账号: 1204085029777000203,(转账时备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以财务到账为准。

本院依法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为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2月9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存在恶意串通、违法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本院行政庭。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7017091

联系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6号

附件: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及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2022年11月8日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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