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司法救助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22-01-26

诉讼指南十

司 法 救 助


一、下列案件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如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二、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三、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四、当事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五、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三)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六、对审判、执行、处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人民法院予以必要的救助,司法救助金的发放主要适用下列情形:

(一)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而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的;

(二)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的;

(三)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生活严重困难,而被告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缺乏履行能力,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的;

(四)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五)其他确有求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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