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
为保障行政诉讼当事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开庭审理行政案件,特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入有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5、原告有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6、庭审中,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勘验人发问; 7、当事人在庭审中有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8、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9、当事人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3、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庭审中,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的,接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当事人在庭审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或向对方当事人提问; 6、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 7、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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