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然而近日,海宁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却因赡养纠纷,将五个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 杨大妈今年77岁,与已故的丈夫生育了四女一子。此前,杨大妈一直跟随小儿子一起生活。本该就此安享晚年,不想却发生了变故。杨大妈表示,自从小儿子与儿媳离婚,又找了一个女朋友后,自己因生活琐事与小儿子的女朋友产生了不少矛盾,最终,小儿子与女友分手。但生活并没有因为小儿子与女友的分手而回归平静,杨大妈反而还因此与小儿子之间产生了隔阂,母子间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一气之下,杨大妈搬离了小儿子家,来到三女儿家居住至今。 杨大妈称,自己年纪大又体弱多病,早已丧失收入来源,也没有固定住处,五个子女就赡养问题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均表示不愿意再赡养自己。眼看子女们对赡养问题互相推诿,自己的生活也得不到重视,伤心之下,杨大妈将五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子女们为自己安排住处并每月给予生活费,或是将自己送至养老院生活,由子女均摊所有费用并承担因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海宁法院袁花法庭的承办法官接到案子后,立即联系了杨大妈的五位子女,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最终五名子女就杨大妈的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杨大妈跟随小儿子共同生活,四个女儿每月至少各探望一次,逢年过节给予杨大妈生活费。协议达成后,杨大妈撤回了本案诉讼。 法官说法: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要求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赡养老人,子女应根据自己的能力自觉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了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支付赡养费,还包括精神上的安慰、生活上的照料、日常陪伴等。因此,经济困难的成年子女不能以家庭贫困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标准也应参照老人生活地区的消费水平及子女的赡养能力综合认定。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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