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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豪车被道闸杆砸中,擅自修理致部分费用车主自付
  • 信息来源: 市法院
  • 发布日期: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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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与肇事方就受损车辆定损产生争议,车主在开庭前直接将车辆交由汽车维修机构维修,对此产生的维修费用,肇事方是否需要全额赔偿?近日,海宁法院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宁的徐某在2019年开始了专业的婚车租赁服务,为了提升婚车品质,专门花了百万购入一台二手的奔驰S级豪车作为主车。去年10月,随着疫情的好转,婚车租赁业务也如火如荼。但在10月2号那天,当徐某开着这辆婚车送新人到海宁某小区举办婚礼时,却发生了意外。在该小区入口处,徐某确认入口处的道闸杆已抬起后,便缓慢驶入。哪知车通行到一半时,杆子却突然落下了,随之与车辆的天窗发生了剐蹭。为了不耽误新人婚礼的行程,徐某与小区物业保安简单沟通后,约定择日双方再行商量,便继续使用了车辆。

第二天,徐某与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接触,事发日的当值保安认可那天的道闸杆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失误,物业公司也表示愿意对合理的维修费用作出赔偿。但是经查验,车子的天窗上并无明显碎裂的痕迹,只有较微小的剐擦条纹,于是双方对于维修方案产生了分歧。徐某坚持认为天窗玻璃需要更换,物业公司则认为玻璃只需打磨去除条纹即可。由于车辆价值不菲,一小块天窗玻璃更换就高达上万元,与普通消纹处理的方式在价格上差距甚大,谈判陷入僵局。

今年1月徐某通过诉讼方式,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海宁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2万元以及维修期间的租赁损失6千元。法院依法受理后排期准备开庭审理,并通知了双方开庭日。

开庭日在2月初,但在1月底的时候,徐某却擅自将车辆送到了修理厂,并安排更换了天窗玻璃,花费了1.2万元,到了开庭当日才将修理情况告知法院。承办法官对于徐某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要求徐某解释为何在被告对维修费用有明显异议的情况下,且纠纷已经在法院审理中时,急于将车辆更换了天窗。徐某表示对处理该类纠纷不太熟悉,以为可以先予修理再作赔偿处理。对此,法官向徐某作了法律释明,告知其虽然修理车辆是其权利,但就自己的索赔主张提供证据亦是原告义务,受损车辆经修理后,对于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的合理性的审查就缺失了重要证据,由此原告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向徐某提出了与被告进行协商处理的建议。在经与物业公司沟通后,徐某最终接受了物业公司提出的赔偿5000元的解决方案,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束了该案纠纷。

法官提醒,在存在车辆、财物等受损的纠纷中,首先应考虑报警,通过相关行政机关来固定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受损的实际情况;其次,如果采取私下协商的方案,则也要尽量保持好受损物的原状,作为日后可能的需要的证据。一旦未经对方确认,擅自修理后,受损原状消失,就可能因日后在维权时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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