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甲醛超标,租户有权解除合同吗?法院:可以随时退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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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租房的环境质量问题备受关注,网络上也经常报道有人承租“甲醛房”等不符合装修标准的房子后,身体健康受到了一定的伤害。近日,海宁的朱女士就租到了这样一套“甲醛房”,那么朱女士能够解除租房合同并获得赔偿吗? 今年中秋节前,朱女士在“58同城”APP上经中介公司居间,向出租人潘女士租赁了一套二居室,约定租期一年,付三押一,朱女士依约支付了首季度租金及押金,并搬入居住。入住不久,朱女士发现屋内常有异味,身体也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反应,怀疑由甲醛超标引起。朱女士赶紧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果然检测报告显示屋内甲醛检测结果远超国家标准,于是朱女士向潘女士提出退租,但双方就退租、退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朱女士一纸状书将潘女士起诉至海宁法院,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并要求潘女士返还已付首季度房租、押金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其相应损失。 海宁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络双方当事人,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朱女士表示潘女士作为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严重超标,严重危害了承租人的身体健康,故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已付租金及押金,朱女士为此支付的检测费、体检费等费用应由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潘女士还应依约支付违约金。潘女士则表示不认可朱女士单方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朱女士坚持解约的话,也同意解除租房合同,并同意退还扣除朱女士居住期间租金后剩余的租金及押金,但不同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支付违约金。 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协商同意解除租房合同,朱女士同意按租金标准的50%支付其居住期间的租金,扣除该部分租金后,潘女士同意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并赔偿了必要费用。后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潘女士当场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延续了该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见瑕疵担保责任是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重要义务。在租赁物存在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质量瑕疵情况下,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责任,承租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体现了民法典优先保护人格权的原则。对于承租人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出租人应无条件返还,但是对于承租人实际居住期间租金的返还,需要依据空气质量不合格的程度、损害后果和居住时间综合考量。检测费用是承租人为了确认在合同履行期间房屋空气质量所必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因此,如果经专业机构检测甲醛含量超出国家标准,承租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法官提醒:针对租房甲醛超标问题,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如对房屋空气质量存疑,应及时向出租人提出空气质量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同时要求出租人对租赁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出租人拒绝配合检测,可自行委托专业正规机构进行检测,并以有效的形式通知出租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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