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傻眼!自家狗被撞死还要赔人钱!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20-08-31

在农村,不少村民都喜欢养狗看家护院,然而由于这些狗大多数都处于自由放养状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农村犬只侵权事件多发,邻里之间也常常因此发生纠纷。近日,海宁法院就成功调解了这么一起因未栓绳导致“狗撞车”的案件。

事情还要从去年的7月14日说起,那天傍晚,因为家里临时来了客人,施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准备去邻村菜场买菜。可没想到施某在经过邻村某户人家时,与庄某饲养的一只大狗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施某受伤,大狗当场死亡。事后,施某在海宁某骨伤医院治疗,吃足了苦头。出院后,施某认为由于庄某的狗突然冲上马路,才导致她的电动自行车与狗相撞,于是就想要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但关于索赔这件事情,并不简单。经过长达一年的协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协议。今年7月,施某一纸诉状将庄某起诉至海宁法院,请求判令庄某立即赔偿各项费用损失共计2.9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庄某认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并没有确认责任情况,原告起诉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庄某表示并不是他的狗撞了原告的车,而是原告车速过快撞了他的狗,原告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承办法官在审阅了相关证据后,向双方就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双方的利害关系作了解释,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以被告庄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了结此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也沿用了该规定。该起事故缘于被告对狗“放纵的自由”,由于被告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栓绳措施,导致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避让不及与狗相撞,最终致狗死亡、其受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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