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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通告
  • 信息来源: 市法院
  • 发布日期: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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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让诚信债务人有机会重获“新生”,实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诚信债务人信用修复之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本院决定自通告之日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现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在本院有尚未了结的被执行案件,具有浙江省户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在本院有尚未了结的被执行案件,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本院申请进行债务集中清理。

2、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现场签名: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二)财产状况申报;(三)债权人清册;(四)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五)诚信承诺书;(六)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3、债务人应当在申请时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的财产、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申报;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应当一并申报。

4、若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违反相应规定,拒不配合或协助人民法院、管理人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拒不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故意实施或协助实施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财产权益、财务凭证等资料物件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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