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 海宁市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诉讼事务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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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海宁法院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执行事务的办理,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请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微法庭、12368服务热线、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材料提交、申请延期开庭、调解等事项,尽量减少出行。 二、疫情防控期间,优先实行网上立案,诉讼参与人可选择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平台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不具备网上立案条件或确需提交书面申请立案材料的,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海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钱江西路86号,邮编:314400。 诉讼费用的收退工作实行非当面办理,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可将款项汇入法院通知书指定的专门账户;应退回的诉讼费用将由法院直接汇入当事人预留的银行账户,未事先预留账户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12368服务热线等方式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提供并确认退回诉讼费用的收款银行账户。 三、疫情防控期间,诉前调解案件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进行线上申请、线上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PC端搜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以及通过扫描或者搜索“浙江ODR”下载APP或进入微信小程序,通过注册或登录平台申请在线调解服务。 春节前已通知的线下调解,调解人员将视原定时间和疫情变化,决定是否延期调解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主动向调解人员提出延期调解申请。 四、疫情防控期间,财产保全工作严格实行网上查控办理,除情况紧急并确有必要外,暂停线下财产保全措施。 五、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的案件,开庭时间予以调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案件的开庭时间顺延至2020年2月3日开庭,其他案件的开庭时间以另行通知为准。 原定于2020年2月3日及之后的开庭时间暂不作调整,但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接受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或者不能准时出庭的,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延期审理或相应推迟开庭时间。 疫情防控期间,经沟通确定案件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审理的,请诉讼参与人予以配合,及时认证身份进入该平台参与诉讼活动。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众可登录浙江智慧法院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庭审过程,无需至法院旁听庭审。 六、我院将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开展执行工作,及时在移动微法院平台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案件执行进展,确保执行信息公开。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将优先委托办理,对被执行人等采取强制措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此期间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将在事后依法予以追究。 七、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和相关事项的问询,请诉讼参与人和来院群众予以配合,并接受工作人员的劝导和安排。 八、疫情防控期间因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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