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为深化纪律作风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能,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规定
1、本院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或因学习、考试、培训、考察、疗休养等外出以及年休、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均应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附医院证明)。按审批权限报批,一天以上(含一天)须填请假单,将书面请假单于休假前一日交部门内勤,并报政治处备案。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按审批权限之规定与负责人联系,事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交内勤,并报政治处备案。假满归院时,必须及时向准假领导和政治处销假;
2、本院工作人员因第1条规定的各种情形请假的,一般人员、中层副职的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的请假单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院长审批;班子成员、调研员、专委的请假单由院长审批;院长请假,按规定向市委和嘉兴中院领导报告;
3、工作时间因私需外出,或不能按作息时间到院的,班子成员、调研员、专委需向院长报告和请假,中层正职需向分管领导报告和请假,中层副职和其他干警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和请假;
4、在公休假日、法定节日,需离开海宁的,按以上第2点所述审批权限进行报备;
5、召开全院干警大会、条线会议,干警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并在会前10分钟到场,确有工作安排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按审批权限报经领导批准,重要会议需经院长批准。开会采用书面签到形式考勤,严禁代签。代他人签到经查证属实的,双方均按《海宁市人民法院作风效能检查记分办法(试行)》处理。
二、各类法定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
1、干警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对于当年11月份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满20年的,在实际操作中,可在工作年限满的当年即按照变动后的年休假天数享受;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满20年的,由于次月跨了一个年度,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天数;
6、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和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市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工作人员疗休养活动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7、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干警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9、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干警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探亲假
1、干警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干警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干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一次假,假期为45天;
3、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一次假,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是为了解决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干警在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内不能与配偶、父母团聚,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一年内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问题,严禁超出本范围享受探亲假或者用于外出旅游、探望其他亲朋好友等用途;
5、探亲假只限于本年度中一次性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年起享受;探亲假期间结婚或遇丧事不再另给假期;
6、下列情形不享受探亲假:
(1)干警配偶是实行休假制度教职员工的,应该由配偶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如果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一方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女职工怀孕,生小孩,患病等),不能利用寒暑假期进行探亲的,经单位出具证明后,另一方职工在当年仍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2)干警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干警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或以上的(如家属来探望、干警因病在家休养或趁便回家等);
(4)干警配偶已享受探亲假,夫妇已团聚的(即不允许“双探”);
7、鉴于本院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故探亲假从严掌握,外地干警在符合规定、确属必要且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在春节前后适当安排。
(三)产假、哺乳假
1、正常分娩产假98天,可从产前休起;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均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和节假日)
2、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奖励假;
3、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予哺乳假6个月,期间基本工资和有关补贴按上级有关规定计发;
4、保胎休息按病假处理;
5、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
(四)婚假
法定婚假3天。
(五)丧假
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1—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按实际路程另给1—2天路程假,费用自理。
(六)其他有关法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考勤规定
1、全院干警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
2、考勤采用电子考勤与部门考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或人脸录入打卡制度。除平时上班外,周一夜学、会议等需书面考勤,值班等须电子考勤;
3、电子考勤次数每天4次,分别为上午上班时、中午下班时、下午上班时、下午下班时(中午在单位午休的也须考勤);
4、部门考勤以庭(室、处、队)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指定专人每天登记,坚持一日一考,次月1号(遇节假日顺延)前,各部门应将上月考勤表报政治处,考勤表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院领导由政治处负责考勤;
5、干警因病、因事请假的,可用年休假冲抵,因病、因事请假用年休假冲抵的,天数未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视为出勤;
6、经批准的年休假、探亲假、参加组织安排的疗休养等,按出勤计;
7.出勤率是月度、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并与干警的待遇报酬挂钩:
(1)各类法定假期和事假、病假、哺乳假等的工资、津贴等待遇报酬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2)除经批准的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护理假、组织安排的疗休养外,干警因请事假、病假等未能出勤的按比例扣发省定加班工资及本院所定各类考核奖;
(3)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而不上班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欺骗组织、弄虚作假请假的等等,以旷工论处,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一切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直至按《法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政治处负责全院干警的请销假、考勤的登记、汇总、统计,各庭(室、处、队)内勤负责本科室人员的请销假、考勤的登记、汇总、统计;登记、汇总、统计要及时、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拖延;
2、监察室每星期抽取一天考勤记录并在内网上公布,如干警认为有出入的,可在公布后的3日内向监察室说明。逾期未说明的,确定为无效;
3、纪检组和监察室应加强对请销假和考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不定期抽查干警中途外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每月上网公布;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与我院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如与上级规定冲突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5、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附件:1、请假审批表
2、关于各类假期及期间待遇问题的文件汇总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