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实施月督查工作的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法院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全院干警的司法行为,提升工作效能,树立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浙江法院庭审、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三个纪律作风守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月督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督查的范围: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事业在编和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督查的内容:

(一)作息情况

1.执行考勤制度情况,是否迟到、早退,外出是否报告等;

2.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因事因病不能上班,是否办理请假手续等。

(二)着装仪表

1.工作着装,包括制服、鞋子、法袍等是否穿着规范;

2.仪容仪表,包括发型、妆容、配饰等是否符合规范。

(三)庭审规范

1.是否按时开庭;

2.是否严格执行庭审有关规定,庭审纪律、庭审秩序是否良好;

3.庭审设备(视频、音频)运行是否正常,法庭布置是否规范;

4.庭审工作人员是否着装规范,礼仪得体;

5.庭审结束后是否关闭各项设备。

(四)办公秩序

1.工作时间是否存在擅离岗位、玩网络游戏、炒股、看网络电影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形;

2.是否在办公室接待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五)工作环境

1.办公室物品放置是否整齐有序,卫生是否清洁;

2.院内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是否良好;

3.车辆停放是否有序;

4.食堂管理是否有序,卫生是否清洁;

5.安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工作纪律

1.接待当事人工作态度是否良好,言行举止是否符合司法礼仪;

2.会议期间是否存在玩手机、交头接耳等违反会风会纪的情形;

3.公车使用是否规范;

4.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尚不够党纪、政纪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理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徐志远担任组长,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负责人、部门廉政监察员为督查组成员。监察室负责人兼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  督查方法:每次由督查领导小组抽调3至5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

第七条 每次督查发现的问题,督查组要认真填写《海宁法院月督查情况登记表》,并及时提出督查建议,责令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政治处、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督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形成纪检监察情况通报,并根据《海宁市人民法院作风效能检查记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记分。

第八条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督查工作,对督查工作提出的整改建议要及时落实,整改责任人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部门和个人如果对督查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将视为无效。如果所提异议成立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督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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