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2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统一评查标准,提高案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审结的一审、复查、再审、执行、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评查内容包括:审判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卷宗材料装订和归档。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第三条  案件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以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为目标,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基本要求落实到案件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恰当,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审理执行效率高,社会效果好,裁判文书及诉讼档案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

第四条  我院设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审判监督庭为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评查工作和日常性事务。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分为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第六条  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审、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定期的评查。常规评查按当月结案总数抽取10-20%的案件进行评查。

    第七条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第八条  重点评查是指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主要包括:

1.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的案件;

2.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4.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

5.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四章  案件质量的差错评定及责任承担

第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打分制,按照附件所附的案件质量差错的分类及认定标准进行打分。每扣5分作为1个差错点处理,以此类推。

第十条  案件质量差错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错误。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差错依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

    第十二条  差错责任是指责任人员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差错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差错责任根据差错的性质、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差错责任和重大差错责任。

第十三条  一般差错及差错责任,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直接认定;重大差错及差错责任,由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四条  差错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及后果承担。

1.程序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差错由主审人承担主要责任,重大差错,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成员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相关程序问题发生差错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2.实体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法律文书方面的差错,由主审人、审判长、审签人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4.卷宗装订和归档方面的差错,由主审人和书记员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案件因下列情形被二审或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不追究差错责任:

1.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争议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2.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3.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认识不一的;

    4.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的;

5.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查的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反馈、听取意见制度。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应及时反馈评查意见,听取被评查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承办人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评查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对异议的处理:其他方面的异议由评查部门认定;实体方面的异议,由评查部门提交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必要时提交审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内部通报制度。每季由院审

判质量效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进行通报。重点案件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案件评查部门应规范评查工作,列明评查案件的清单。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于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第二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奖惩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年底将各业务部门评查中所发现的差错点之和/各业务庭案件总量得出各业务庭的差错率,然后对各业务部门的差错率进行排名,前三名的由院考评委员会在年度工作目标和岗位责任考核中分别加2、1、0.5分,后三名的分别扣2、1、0.5分。每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均应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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