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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法院开出首份当事人违反诉讼诚信原则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19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合法权益。可是,有的当事人却想着动歪脑筋,滥用管辖异议权,以此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近日,海宁法院开出首份当事人违反诉讼诚信原则的民事裁定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7年1月初,海宁法院受理了张先生(化名)的起诉书,张先生起诉说,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因经营资金紧张,于2013年6月向部分职工集资借款,张先生向该公司转账5万元,由于公司顾忌集资借款影响不好,遂在收据上标为“承包押金”,实际双方没有承包关系,只是集资借款,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后张先生从该公司离职后,提出归还借款,但多次协商未果,故张先生提出桑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

  被告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贷款方其住所在山东济南,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由济南市地方法院管辖。

  据悉,在张先生起诉之前,海宁法院共受理了以桑乐公司为被告的7起民间借贷案件,桑乐公司皆以同样的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海宁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海宁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海宁法院裁定驳回后,桑乐公司又提起上诉,其中1件案件桑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余6件均被驳回上诉。另据统计,桑乐公司有多起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亦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海宁法院裁定驳回。

  面对目前张先生的起诉,桑乐公司又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今年3月,海宁法院经审查认为,桑乐公司在明知异议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行为属于滥用管辖异议权,目的是为了拖延诉讼。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被告的行为违背权利正当行使的基本要求,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海宁法院驳回被告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海宁法院出具的首份认定当事人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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