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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的认定
  • 发布日期: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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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张某在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解释》规定内容,因此对被告人张某应当按照“入户抢劫”定罪处刑。

    第三种观点认为,定罪量刑不仅要做到形式上合法,而且要做到实质上合法。虽然本案被告人张某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发生在户内,形式上貌似符合转化“入户抢劫”的要件,但所针对的被害人却在户外,即暴力威胁的结果发生在户外,不具有封闭性,对被害人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识造成的影响并不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并不符合转化“入户抢劫”的认定要件,对其应按一般的抢劫罪定罪处刑。

    【法官回应】

    入户盗窃时实施不具封闭性的暴力威胁不转化“入户抢劫”

    本案是一起入户盗窃转化抢劫的典型案例。因本案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所指向的被害人位于户外,即暴力威胁的结果发生在户外,因此,究竟转化为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需要结合“入户抢劫”的认定条件以及刑法加重“入户抢劫”刑责的原因进行综合把握。

    1.刑法加重“入户抢劫”刑责的原因

    “户”即老百姓所称的家,从空间范围讲是指公民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八种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一方面原因在于“户”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宁的重要场所,如果公民在自己的住所内都不能保证自己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对公民来说无异于生存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国家将公民的“户”之安全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对于胆敢侵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原因在于,由于公民之“户”与外界相对隔离,在遭遇入户抢劫时不易与外界联系而处于孤立无援境地,致使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识下降,避难以及得到救助的系数大为减弱。亦即此刻的暴力、胁迫行为同一般的户外抢劫相比较,对被害人的人身和精神具有更大的强制性及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凸显了加重处罚的必要性。因此,刑法将入户抢劫的量刑幅度规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关于“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认定条件

    对于“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认定问题,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三个条件: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3.本案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转化“入户抢劫”的实质要件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定罪量刑不仅要做到形式上合法,而且要做到实质上合法。对照“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三个认定条件,虽然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完全符合转化“入户抢劫”的认定要件,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所指向的被害人却位于户外,即暴力威胁的结果发生在户外。因此,是否认定转化型“入户抢劫”需要结合刑法加重“入户抢劫”刑责的深层原因进行判断。由于被害人位于户外,其人身并不具有相对隔离性,因此被害人实施呼救、躲避或者有效反抗的时空条件和机会未减少或受到限制,即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识基本未受影响而下降。相应的,此刻的暴力威胁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侵害的紧迫性也随之降低。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并不符合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实质要件。

    4.本案认定“入户抢劫”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中的情节加重犯以基本犯独立成罪为前提,在认定转化犯时应遵循逐级转化的基本思路。只有在具有其它严重情节,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不足以罚当其罪的,才进一步转化为加重犯,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入户盗窃(未遂)并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原本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正因为有“入户”情节才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并无其它严重情节使之能够进一步转化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将其直接升格为“入户抢劫”不但与抢劫罪其他加重情形不具有相当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抢劫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法定刑幅度虚置,使得转化前后只对应三年以下及十年以上两个量刑幅度,无法涵盖和准确评价情节轻重不同、危害不一的转化型抢劫。此外,将入户行为既作为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依据,又作为进一步升格为入户抢劫的情节,会形成对同一事实的双重评价,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某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行为应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而非入户抢劫。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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