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按农村还是按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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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小伙小宋是农村户籍,考入省城的一所大学后,他没有将户籍迁往省城。不料此后的一天,他突然遭遇车祸,造成九级伤残。 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小宋及家人认为,小宋是省城的大学生,基本生活在省城,就应按城镇标准获赔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肇事方却认为,小宋虽是省城大学生,但户籍在农村,就应按农村标准赔偿;由于小宋是学生,还没有参加工作,不应获赔误工费。 到底孰是孰非?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上法庭。 车祸引起赔偿争议 小宋现年22岁,海宁许村人,农村户籍。2013年9月,小宋考入省城杭州的一所大学。2014年4月30日,小宋驾着一辆电动车沿塘许线由北向南行驶时,突然被一辆对向而来的轻型厢式货车撞翻在地,小宋严重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这起事故造成了他T12椎体粉碎性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 此起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轻型厢式货车司机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宋对此起事故无责任。 事后,双方对赔偿金计算标准争议较大,小宋遂将肇事车辆司机徐某及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海宁法院许村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徐某、保险公司对这起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均辩称赔偿项目请求金额过高。 “事故发生时,小宋是一名大学生,在城里又没有工作和收入,而且他的户籍性质是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不应按照城镇标准,也不应享有误工费。”二被告在法庭上如此认为。 到底应该如何赔偿?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这起事故到底应该如何赔偿? 海宁法院采纳了交警部门对此事故的认定,并综合本案交通事故徐某的过错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具体事实,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小宋18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小宋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相关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作出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小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应适用城市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以及大学生小宋究竟享有误工费赔偿吗? 法官表示,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就残疾赔偿金设立城市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普遍高于农村居民,初衷是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这种损失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受害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生活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依据。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立法精神。 “小宋是名在校大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文化知识,尚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生活开支均来自父母收入,因此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无须结合主要收入来源地,更多应考虑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法官认为,小宋在城镇学习、生活,有着稳定的城镇生活环境,交通事故致残这一损害后果不是一时性的,而是持续的,往往会伴随受害人的终身,故考虑对受害人的赔偿时,可适当结合受害人未来的工作生活环境;小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大一学生,至少要在城镇学习生活4年,且今后在城镇的工作的概率较高。所以对于小宋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也体现了法律的前瞻性和公正性。 法院同时认为,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丧失劳动能力到恢复劳动能力这一期间因无法正常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小宋是在校大学生,受伤是在正常的求学时间段,也未提供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利用假期在外务工,故不予支持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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