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旅行本是一件开心事,但有时一个不留意也有可能摊上大麻烦。
在嘉兴海宁,有位年逾花甲的大伯随团出游时,不幸猝死;有名10多岁的平湖小姑娘来海宁的一家游乐园坐小火车时,脚被卡住,造成十级伤残。
意外发生后,大伯的家属和小姑娘将带团出游的旅行社和海宁的这家游乐园告上法庭。前几天,海宁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分别开庭审理后,判处第一起案件中的被告免责,第二起案件中的被告担责。
花甲大伯出行猝死
法院判旅行社免责
今年4月19日,年过六十的周大伯参加了海宁一家旅行社组织的三清山之旅。谁都没有想到,周大伯一去竟再没回家。
周大伯的家属李女士称,周大伯在乘坐大巴的过程中,多次感到身体不适,但未引起旅行社导游的重视,导游也没采取急救措施,“经过8个小时到达目的地后,老人突然昏厥,导游也只是号啕大哭,仍然没有采取急救措施,救护车赶到把老人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身亡。”
李女士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具有营利性质,却在组织旅游活动中没有提供专业导游和必要应急物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6万余元。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庭审时觉得很委屈,他们说,在整个旅行过程中他们不存在任何过错,“事后调查发现,周大伯患有疾病,这一点他在报名参团的时候隐瞒了,没有告知我们。”
证人王大妈在庭审时说:“大巴当天上午8点从长安出发,导游说他前一天带团比较累,坐在前面休息,有事情就叫他。高速上行驶了半个多小时,周大伯说自己觉得闷,从后座换到前座。我问他要紧吗?他说不要紧,胃有点不舒服。到了吃午饭的地方,地陪导游加入进来。周大伯吃了半碗饭,去了趟厕所,回来给大家分香烟的时候,突然倒地。地陪导游打了120,可救护车来了,周大伯还是走了。”
海宁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小学生春游受伤
游乐园必须赔偿
小花(化名)是名10多岁的小姑娘,2014年4月24日,小花跟许多小朋友一起来到海宁春游,在海宁的一家游乐园内玩小火车。
小火车较低,旁边的台阶较高,小火车的车厢不是封闭的,小火车开动时,小花的右脚被卡住。小花被送往医院救治,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高高兴兴出游,最终意外受伤回家,小花伤心之下,把游乐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游乐园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并辩称,他们已将游乐设备的运行和管理委托给柳州的一家游乐经营公司,小花所在小学组织春游活动,学校委托嘉兴的一家旅行社组团,所以本案的相对人应是旅行社,与游乐园无关,而小花所在的小学未尽到监护责任,没有进行合理管理,也有一定的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说:“从小花骨折的部位来看,是小花把脚伸出车厢外造成的,这是非常危险的动作。游乐园门口有警示标语,要求家长管理好自己的小孩。”
海宁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游乐园赔偿原告小花15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
案例带来啥启示
法官说,这两起案例看着相似,其实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法官认为,第一起案例中,周大伯在旅行过程中未能正确认识和注意自身健康状况,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周大伯是由于自身身体状况而猝死的,而不是在旅行过程中遭受其他侵害,周大伯在参团报名时也没有把身体情况告诉旅行社。
“在乘车过程中,周大伯对自身不适描述为‘闷’、‘胃痛’,在他人询问是否需要就医时也表示‘不用了’。而大巴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一次是进服务区休息,另一次是应周大伯要求下高速休息。可见,旅行社已经履行了适当的照顾义务,事发后,地陪导游拨打120急救电话,采取了及时的救护措施。”
法官表示,周大伯的家属主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救助等,法院不予采信。
在第二起案例中,法官认为,小花进游乐园玩,双方就依法建立了娱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虽主张将园内游乐设施的运营服务交给柳州的一家公司承包,但实际上被告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日常经营,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抗辩;其次,事发时游乐园的小火车未安装护栏,该游乐设施旁也没有相应的‘手、脚不能伸出车厢外’的警示标志,所以小火车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但小花在乘坐小火车游玩时,把腿伸出车外,所以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