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宝马车竟然是“黑户” 姑娘怒将四家公司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6-10-12

      海宁许村的小琳姑娘花近40万元买了一辆全新的宝马轿车,她开开心心地去车管所为爱车上牌照,却被告知这辆新车无法上牌,也不能上路行驶。

  原来,该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已经被人使用了。

  小琳多次与海宁的汽车贸易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结果,一怒之下,她将海宁的汽车贸易公司、无锡的销售公司、兰州的销售公司和宝马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海宁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姑娘怒打官司

  海宁许村的小琳姑娘是个90后,今年年初,她在海宁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花了近40万元买了一辆全新的宝马轿车。小琳购车时未签订购车合同,仅持有抬头为兰州一家销售公司的发票。

  由于该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已经被使用,这辆新车便成了无法上牌的“黑户”。交涉无果后,小琳打起了官司,要求判令解除她和被告的汽车买卖合同,拿回购车款,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万余元。

  面对小琳的起诉,海宁的汽车贸易公司答辩称,受原告委托后,他们又委托无锡的销售公司向兰州的销售公司进行购买,购车发票是由兰州的销售公司出具的,且原告已接受,故本案的购车合同的双方是原告和兰州的销售公司。

  “我们不是本案的合同相对方,故不应成为被告,此案的被告应是兰州的销售公司。”无锡的销售公司和宝马公司也答辩称。

  兰州的销售公司则答辩称,他们是按照正规流程销售的,“涉案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在配送至我们公司前,已经被不法分子套用,我们公司并不知情,所以无须承担这一责任。”

  海宁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多次调查取证,并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兰州的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被告兰州的销售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赔偿保险损失2000余元;原告小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宝马车。

  目前,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合格证很重要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其诉请的涉案被告有4个,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先明确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法官认为,由于兰州的销售公司陈述将车辆卖给了浙江海宁的客户,并向原告开具了相应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收取了购车款,而海宁的销售公司、无锡的销售公司只是促成买卖的中间方,宝马公司系车辆生产者,故本案的汽车买卖双方应确定为原告和兰州的销售公司。

  法官提醒,整车出厂合格证是证明一辆机动车的“身份证”,没有这个“身份证”,一辆新车就成了“黑车”,无法上路。由于不法分子盗用了汽车厂家的新车信息,用伪造的合格证为不明车辆抢先注册上牌,导致汽车厂家正常销售的汽车无法登记上牌。

  “本案中的小琳,在购车时,未和商家签订买卖合同,仅有购车发票,导致维权时出现几方互相推诿的情况,增加了维权难度。所以,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增强维权意识,按照规范流程签订购车合同,付车款时一定要索要合格证。如果发生拿不到合格证的情况,就要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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