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1-09-08

 

海宁市人民法院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工作,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工作部署,坚持与时俱进和创新精神,努力做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有机结合,使教育、制度、监督三者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为扎实推进我市“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2、工作目标。在目前初步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从2008年—2012年建立起符合法院审判工作特点、适应法院队伍建设需要的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继续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司法体制改革,审判作风明显改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经过五年的努力,使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和工作要求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实施,把确保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从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做到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
2.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正确把握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既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治腐败,又要着力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有效预防腐败。
3.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制度。院党组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使预防腐败与各项改革思路相合、措施相配,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按照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精神和巩固与发展相结合的方针,运用我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提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整体推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作风,严厉惩处,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院党组按照各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科学制定惩防体系的目标任务和实施细则,使惩防体系的整体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相统一。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任务分解,分步实施,抓住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取得突破,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5.坚持齐抓共管、狠抓落实。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大举措,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院党组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落实《工作规划》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与审判和其他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进一步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同时,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之中,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党组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各项任务分解和落实,每年应对该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上级法院报告。
三、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反腐倡廉教育是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应常抓不懈,坚持做到:主题明确、重点明确、责任明确。同时,廉政教育要继续坚持“抓住时机和突出重点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教育在先和预警在先”的方针。
(一)认真开展党风党纪教育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我院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总体部署,融入我院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之中。根据上级的部署,定期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以“三个至上”、“司法为民”和“公正与效率” 为指针,以司法廉洁为目标,围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法纪法规等开展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把廉政司法、文明执法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使全体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强化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进一步履行好审判工作职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底线。
(二)坚持突出重点,抓好“针对性”反腐倡廉教育
领导干部、中层干部、重要部门、重要岗位、重大活动等依然是廉政教育的重点,要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切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经常性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管理等各个方面。从思想上防范审判、执行、管人、管钱、管物等关键活动中的腐败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院长每年必须在全院上一次廉政课,分管院领导每年必须在分管部门上一次廉政课,并对分管部门廉政情况进行分析讲评,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对本部门廉政情况进行分析讲评,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年终述廉的内容。把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教育作为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以上专题学习。
(三)坚持完善反腐倡廉教育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院党组统一领导、政治部门和机关党组织为主、各部门积极参与落实的大宣教格局,确保各部门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又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全面强化法院干警的司法廉洁教育。政治处和机关党组织,要根据不同时期制定教育宣传计划,把廉政教育作为日常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廉洁自律作为思想建设的重要课题;在人事管理、录用提拔、布置政治学习任务等过程中,确保廉政教育内容的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配合政治处和机关党组织的教育工作,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政治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新闻、网络等形式宣传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和先进典型。各部门要根据政治处和机关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并结合自身工作组织本部门的学习。院领导和部门领导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共同负起责任,形成法院反腐倡廉教育的合力,营造法院内部清正廉洁的氛围。
(四)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廉政文化建设
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要结合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特点,适时开展理论辅导、典型示范、案例警示、专题讨论、参观学习等教育,要定期开展“廉洁家庭”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助廉活动,不断增强教育内容的丰富性、生动性、人文性,充分发挥法院廉政文化的导向作用、教育作用、激励作用和规范作用,并通过读书会、演讲比赛、宣讲典型、知识竞赛、读书笔记、文体活动等系列辅助教育形式,不断巩固和深化廉政教育效果。
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健全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发挥制度、机制在反腐倡廉中的保证作用。要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立案、审判、执行、队伍管理、党务工作、后勤保障等主要制度的建设,构建以立案庭为主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以办公室、审判庭为主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管理自查机制,以审判监督为主的案件监督评查机制,以政治处、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岗位责任考核与违法违纪惩治机制。着重解决教育不落实、制度不执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一)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完善院党组议事和决策的规则、程序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院党组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海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和参加下一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探索并建立院党组定期接受或听取群众对民主生活会情况评议制度。完善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院重大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工作制度。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保证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涉及全院、倍受关注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与干警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切合实际,并通过公示、调查、调研等制度,扩大法院干警的参与度。要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院党组议事、决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工作制度。
(二)加强党内监督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院领导班子要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函询制度。院领导干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开展巡查工作。院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述廉报告制度,如实报告自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并接受群众民主评议。同时,院纪检组和政治处,要认真落实中层干部述廉工作要求,对不按规定内容报告和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限期改正。
(三)继续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院党组要进一步深化认识,采取可行措施抓好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工作措施,并健全和完善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措施。要根据形势的要求和自身实际,不断丰富责任内容,改进考核方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廉政档案、警示提醒等制度和措施,确保廉政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廉洁司法行为监管制度的落实
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出办案须当事人参与的报批规定》等监管制度。认真落实法院干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继续抓好法院干警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礼金、礼券、礼卡,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问题的处理工作。严格执行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以及法院干警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等规定。坚持法院干警配偶、子女、父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人员名单公布制度。院领导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廉政廉情评价体系
要认真落实中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预警信息库管理办法(试行)》,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巡查工作、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纠风工作、案件督查评查、查处违纪违法、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评价党员干部廉政情况,并作为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廉情预警机制,从日常工作、外界反映、投诉举报等方面实时考察廉情动态,进行预警分析,及时发现不良倾向和苗头,及时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确保抓早、抓小,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六)不断改进和规范司法人事管理制度
政治处要根据形势和法院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干警选拔、遴选、任用、录用、人事变动、轮岗、培训、岗位考核、分类管理、表彰等制度,做到使用前公开考查、上任前提醒谈话、调任前讲评谈话,不断提高法院干部人事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切实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力。继续严格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七)强化院、庭长对审判、执行人员的监督
院领导、庭长要认真履行审判管理和职务监督的责任,加强指导和监督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依法公正办好案件。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院领导、庭长每年要担任案件主审人或审判长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认真行使审核签发权、提请复议权和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力,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本院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运作方式、工作程序的工作制度,切实把牢案件质量关。通过旁听案件、列席合议庭评议、抽查案件、接待来访、处理来信等方式对案件和人员实施动态监督。对审判作风、廉政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八)努力构建处理涉案反映的“阳光机制”
院领导要严格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引导涉案反映人走正常的来访途径,要按规定程序转递涉案反映材料,公开处理涉案反映中的人情关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禁对案件处理施加不正当的影响,努力构建处理涉案人情关系的“阳光机制”,形成公开透明、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抓好督查落实,切实防止和抵制人情案、关系案,确保司法公正。
(九)结合实际改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加强合议庭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合议庭成员正确行使权力的监管。要优化合议庭人员配置并适时交流调整,强化差错案责任追究,促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形成并保持健康的工作关系,确保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制约、监督作用有效发挥。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出台合议庭管理办法。
(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审判质效管理体系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对案件审判的全程跟踪与管理,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要根据省高院的统一安排,以电子审务的开发、应用、完善为依托,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科学确定质量效率评估项目,全面、客观、准确地采集和录入评估数据,自动生成评估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为提升法院的司法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支持。
(十一)进一步强化案件审限的监管。
认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审限跟踪、催办、督办和超审限管理、超审限通报、超审限责任追究等制度。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分类公布每个法官的在办案件审限进展情况和每个法官一定期间内的审案用时情况。须严格履行延长案件审理期限报批手续。院、庭长对本院审判执行人员报送的审限延长申请,均要对申报的延长事由进行认真的审查,从严把关,防止人为的久拖不决。
(十二)全面落实审判、执行公开制度
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网上发布制度,逐步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制度,加快案件信息查询与监督系统建设,建立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
(十三)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意见》,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完善法律适用规则,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十四)探索完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规范
要在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和完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规范,进一步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应遵循的原则,对审判实践中具普遍性的自由裁量情形及时作出规范,切实提升法律统一适用工作的水平。
十五)规范评估、拍卖、司法鉴定的程序和监管力度
要严格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评估、拍卖工作与执行部门分离,并结合法院实际确定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不断完善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执行款物管理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程序和过程的监督,一般情况均应到现场监督。
(十六)进一步落实案件评查督查制度
要把开展案件评查和督查工作作为加强审判、执行管理,强化法院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认真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和《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扎实开展案件评查、督查工作。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审判(执行)责任。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和《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强化权力运作过程中的相互制约,杜绝执行权的滥用。
(十七)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关系
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针对目前在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问题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防止法官与律师不当交往的有效举措和制度。通过教育、引导和制度监管,强化对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纪律约束,在法官和律师之间筑起坚固的防火墙。对于法官在与律师交往过程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追究。
(十八)加强财物管理和监督的力度
建立健全诉讼费用收退、经费开支、基建项目、车辆等物资装备配置、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自觉遵守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加强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十九)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
院党组要主动、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全年不少于六次。纪检监察部门、政治处、办公室要结合法院重大活动和专项教育,以走访、信函、座谈会等形式方法,主动向人大、政协、纪检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介绍法院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加强与检察机关工作的沟通和业务协调。重视并抓好执法廉政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执法廉政监督员的作用。继续支持新闻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立案庭和纪检组要进一步重视信访接待工作,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检举、控告、批评、建议等权利,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加大违法违纪线索的查处力度。
五、加大违法违纪线索的查处力度
(一)加大纠风工作的查处力度
加强和完善立案大厅规范化建设,开展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办事窗口活动,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刁难群众、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院、庭长接访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开展执纪执法监督检查,建立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纠正法官庭审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行为不严肃、着装不规范等问题。深入开展对执行款物管理的专项治理,严禁挪用执行款物。严格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乱收费等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会议文件,控制会议规模,切实解决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二)抓住重点,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查处工作的威慑力
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经常听取有关查案工作情况汇报。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的案件。重点查处法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处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拖延办案以及法官与律师勾结钱权交易等案件。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反审判纪律的案件。重点查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财物及接受吃请,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打探案情、疏通关系,以及在评估、拍卖中,串通中介机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加大纪检监察部门自办案件的力度
纪检监察部门要忠实履行职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既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又慎重稳妥,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保护干警的合法权益。要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掌握规律,对典型案例认真剖析,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做到:“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教育,一案一整改”,即每查处一案,提出一个案件剖析报告,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一次专项整改。坚持以查促教、以查促纠、以查促改、以查促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源头治腐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自办案件率。重要案件邀请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或督促查处。
六、加强后勤保障工作,努力改善法官待遇
(一)要努力构建法官保障机制
院领导要切实关心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尽可能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及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法院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政府财政经费的支持,努力落实法官待遇从优的相关政策。
(二)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廉洁执法奖励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法院长期的重要工作,设立廉政责任激励奖金,既是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奖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具体要求。因此,我院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落实相应的廉政责任奖金,确保每年认真考核,奖惩兑现。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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