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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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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5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 ×1.5%-100元
(3)5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 ×1%+2400元
(4)10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 ×0.5%+27400元
(5)100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 ×0.1% +6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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