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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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及常见的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四)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五)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有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六)对下列事项可以申请听证: 1、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 2、对多个债权人案件的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 3、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七)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有申请继续、恢复执行的权利; (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十)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二、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下落; (二)案件执行期间,发现由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 三、申请执行人的执行风险: (一)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以其他法律文书为依据申请执行的,有期限规定的,也应按规定的期限申请。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可能导致执行时间过长甚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终止或者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四)不提供财产线索。 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不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将裁定中止甚至终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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