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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学费后竟转入自己账户,海宁一培训机构前台被判刑!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30

“xx家长,现在我们有店庆活动,学费可以便宜500元,名额有限……”看到这样的优惠,许多给孩子报培训班的家长都不免产生了心动。殊不知,这都是某培训机构前台教务缪某为中饱私囊而虚构出来的。

2021年3月,缪某入职海宁某美术培训机构,担任前台教务一职,负责招生报名及收学费等工作。为方便管理学费,培训机构将收款账户支付密码告诉了缪某,要求缪某将支付宝、微信上收入的学费提现至银行卡中。然而,培训机构对缪某的信任,却让她想出了一条“生财之道”。

因平时爱玩,开销大,缪某的收入已经无法满足日常支出,于是决定利用招生岗位的便利和学生家长的信任,将机构收款账户中的部分学费转进了自己账户中,并向学生家长虚构优惠活动,将自己的收款码发给家长提前收取下一年学费,这些费用均未录入培训机构的收款系统。“好景”不长,缪某的行为很快便被培训机构发现。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10月间,缪某将学员家长交给公司的培训费17万余元转入或直接交入其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同一时期,缪某将公司支付宝账户及微信公众号账户内的现金8万余元转入其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被机构发现后缪某退还了1万元。

202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缪某还谎称自己及亲属患病需做手术、帮朋友还赌债等事实,向公司同事和学员家长借款,骗得5名被害人共计4.3万余元,所得赃款均已用于个人挥霍。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人缪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价值2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缪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缪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海宁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官说法:许多职务侵占类犯罪的起因只是被告人的一时贪念与虚荣,但难以弥补的资金窟窿和个人高额消费会将其推入深渊,无法回头。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收支,是各单位防范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