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三岁的小张国庆期间和父母来海宁游玩,入住了海宁某酒店,原本是一场开心的旅程,最终却因小张的手指在酒店健身房意外受伤而中断。为此,小张父母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损失,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小张的父母在酒店的健身房健身时,让小张独自在旁边玩耍。可没想却发生了意外,小张的右手不慎卷进了母亲正在使用的跑步机中,随即被传送带压伤。虽经多番治疗,小张仍遗留右手指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于是,小张父母一纸状书将酒店及该酒店集团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该酒店作为健身房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该集团作为酒店唯一股东,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酒店作为本地知名的星级酒店,对进入酒店健身房的人员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虽通过张贴 “健身房宾客须知”对未成年人进入健身房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甚至对事发前小张及其父母进入健身房亦不知情,管理存在疏漏,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时,小张未满3周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应当知晓健身房并非适合幼儿逗留甚至玩耍。但监护人却疏忽大意未采取合理监管方式,未及时制止小张的危险举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监护人疏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事故的成因及双方的责任大小,酌情确认该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张父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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