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法院召开“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31

2020年7月31日下午,海宁法院召开“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海宁市传媒中心、南湖晚报等媒体及市人大、政协、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发改局、营商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海宁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了本次新闻发布会。

会上,海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百顺向大家介绍了海宁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

一、坚持依法履职,构建法治营商环境

一是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原则。

201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企纠纷8734件,涉案标的额39.9亿元,审结8665件。其中审结涉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类纠纷4380件,涉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65件,建设工程纠纷160件。

二是严惩侵害企业权益犯罪行为。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9年以来,审结企业为被害人的强迫交易罪案件1件4人、敲诈勒索罪案件1件10人。向公安移送套路贷、虚假诉讼线索47条,发布职业放贷人名录14期68人。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黑恶案件被告人判处财产刑共计1059.5万元。

三是完善企业救治退出机制。

2019年以来,共审结破产案件20件,处置厂方面积12万平方米,释放土地资源150亩,化解不良资产19亿元,尖山光电破产裁定首次得到美国破产法院认可,开创国内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先例。

四是聚力执行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2019年以来,共新收申请执行人为企业的执行案件2094件,执结1749件,执结到位标的额3.14亿元

二、完善工作机制,减轻企业诉讼负担

一是畅通企业诉讼渠道。

2019年以来,共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完成立案2301件、调解533件、开庭160件,通过ODR平台成功调解纠纷6459件。

二是健全多元解纷机制。

2019年以来,我院诉前纠纷化解率达41.08%,同比上升了17.47个百分点。

三是完善企业司法保障机制。

出台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33条意见,联合市营商办制定了提升执行合同质效、办理破产便利化两个行动方案,将15项司法指标纳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目标,助推海宁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三、强化责任担当,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一是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

2019年以来,走访企业122家,开展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等法治宣传教育,并利用法官驻村工作室、法律服务窗口、微信公众号等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300余次,并对一起公开开庭的涉公司内部经营纠纷案件邀请相关企业从业人员旁听庭审,不断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律水平,减少纠纷发生。

二是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爆发后,我院第一时间出台20条司法保障意见,建立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涉企纠纷快速化解和裁审机制。严格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力度,对企业暂缓查控采取或采用“活封活扣”方式保全。派驻31名驻企指导员深入企业生产经营一线,指导企业制定具体复工方案。

三是助力稳企业稳就业。

聚焦“六稳”“六保”,强化责任担当,高水平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制定了十条工作举措,并成立工作专班,研判后疫情时代重大、紧急涉企涉稳涉就业的司法举措及相关问题。

随后,海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凤妹通报了海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变通执行措施 帮助企业渡难关

基本案情:海宁某食品公司在建设厂房时,因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等规定,未取得相应的环保审批手续,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共罚款37万余元。因该食品公司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9年2月1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我院了解到该食品公司于2018年3月份投入生产,当时企业账上存款不足千元,现有的机器设备,其价值也远不足以偿还罚款。如果直接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查封银行账户和机器设备,可能导致企业关停,同时执行款也并不能全部执行到位。而该企业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季节性较强,为了“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在征得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我院审慎选择了负面影响最小的执行方法。首先,由食品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在执行期间内分期缴清执行款;在此基础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也向我院表示,同意暂不查封企业财产,不予曝光,不列入失信名单;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共分三期支付罚款。后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底前履行完毕,比约定时间提早一个月。

典型意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司法审判的职责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根据被执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对被执行人影响最小的方法变通执行,最大限度减少了执行过程中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避免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为了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尽快恢复良性循环,执行法官和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还多次上门为企业服务,助推企业发展。

案例二:快速解冻银行账户 助力企业解“疫”困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2日,我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浙江某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林某货款232999元。后因浙江某公司未履行义务,林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的银行账户,随后执行员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该被执行人是海宁的一家“规上”企业,因“新冠病毒”疫情陷入困境,银行账户的冻结致使运营资金断裂,无法正常经营。后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货款。4月7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第一笔5万元转入我院账户,申请人林某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从申请执行到执行和解仅用时13天,我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妥善办理涉企执行案件,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以实际行动助力企业解“疫”困,为困难企业争取生存发展空间。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债权利益,又使被执行的公司迅速得以恢复经营,将执行可能对经济生活及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案例三:严惩涉企“恶势力”打造优良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2020年4月3日,我院一审公开宣判海宁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集团内被告人方某华、梅某、沈某法等六人及集团外被告人莫某津、朱某嵘等四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2万元至3000元不等。经我院审理查明,2010年起,被告人方某华先后设立两家公司承揽海宁市许村镇范围内违章建筑拆除、土地复耕及土石方运输等业务。2016年起,方某华通过违规招标投标及购买中标项目等方式,获得了某村房屋拆迁、老年安置点、生态公墓点等诸多工程项目,并以入股合作或雇佣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逐渐笼络当地相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村民,即被告人梅某、沈某法、邬某坚等人。2017年12月,为统一承揽或插手某村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被告人方某华、梅某、沈某法等六人及金某忠、金某良、姚某良(均另行处理)等人经商议后,共同成立了人员相对固定、分工相对明确的合作团体,被告人方某华、梅某、沈某法先后分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被告人邬某坚、贺某水、陈某土等人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财务等职务,并组建两个微信群,用于共同商议某村范围内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投标、承接、合作以及排挤、欺压竞争对手等事宜,形成了以被告人方某华、梅某、沈某法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邬某坚、贺某水、陈某土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集团成员结伙他人为非法攫取该村范围内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拦车堵路、滋扰、恐吓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典型意义:横行乡里、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百姓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侵害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影响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我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依法从快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提振民营企业的信心,推动行业正常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海宁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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