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人工智能+刑事审判”之研究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26

 人工智能+刑事审判”之研究

                   ——以H法院的实践为分析样本

□ 帅   剑

 

摘  要智慧法院建设在2017年成为各级法院的工作重点,各级法院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推进数据共享,研究构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注入新动力,为司法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人工智能系统作为一项辅助法官办案的工具,如何在审判实践,尤其是刑事审判实务中辅助法官办案不仅需要专业法官的经验总结,也需要技术人员背后的支持。人工智能虽然为审判实务提供了诸多的便利,但实践中依然会产生一定的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人工智能在H法院刑事审判实务中的运用,探讨人工智能为刑事审判实务带来的便利、出现的困境及提供解决困境的思路,为人工智能够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更好的辅助法官办案提供有益的探索。

 

引  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总体要求,确保完成《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的建设任务,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意见》指出要深刻领会建设智慧法院的重大意义。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建设智慧法院,就是要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科学管理水平。笔者认为建设智慧法院的核心内容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及人工智能技术,按需提供精准智能服务,支持办案人员最大限度减轻非审判性事务负担。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服务于审判,不仅能极大的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能促进法官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让普通民众感受到司法公正。但人工智能与法律毕竟是差别巨大的两类学科,如何更好的将二者融合服务于审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及运用于审判的重要性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

人工智能的重要特点是深度学习。近来火爆世界的“阿尔法狗”通过与人类棋手的对局不断学习,其排名已稳定世界第一。从当初的“深蓝”到现今的“阿尔法狗”,我们见证了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这样一种程序的开发不是为了颠覆人类,而是更好的服务于人类。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人工智能已服务于众多领域。为了促进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法院审判的公平公正,各级法院也借助人工智能,不断推进法院工作的智能化和便民化。

(二)人工智能服务于审判的重要性

建设智慧法院,就是要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而法院工作的核心在于审判,法官们正是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审理来化解了社会的矛盾。人工智能与法院审判工作充分融合,服务法官办案,可以提高审判质效。

1、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然选择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法院的业务量也随之不断增长,法院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完成案件的审理也成为不论是中院、基层法院,还是东部法院、中西部法院的正常现象。这种案多人少的现象是法院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但办案的人员却依然只有那么几个,唯一解决的办法就是提高办案效率。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审判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借助于人工智能,承办案件的人员在收到分派的案件后,人工智能可以服务于材料的送达、案件的开庭审理、文书送达等各个程序。

<!--[if !supportLists]-->2、<!--[endif]-->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一大原因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在面对纷繁案件的情形下,如何更高效、更公正的处理每一个案件成为当今法院、法官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每一个公民在通过法律解决途径的时候想到的是更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被告人也同样的希冀获得一个公正的审理结果。同时,他们也希望能够在较较短时间内完成诉讼,节省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都要求法院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人工智能与案件承办法官的配合做出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公正判决。

二、人工智能服务刑事审判的实践

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之前,各地法院对于人工智能运用于审判都做出了一定的探索,浙江H法院从案件的排庭到最后裁判文书的生成都有人工智能的影子。人工智能已成为笔者刑事审判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笔者在运用人工智能系统时也总结人工智能造成的问题。

(一)人工智能服务刑事审判活动的探索

1、开庭排庭系统

开庭审理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排庭,以往的排庭往往是在一张黑板上写下开庭案件的案号、被告人、案由、庭审时间及地点。排庭前,案件承办人会先综合黑板上的信息确定自己承办案件的开庭时间及地点,防止跟其他承办人的案件发生时间和法庭的冲突。但是在黑板上排庭信息密密麻麻的情况下,同一时间、法庭内排出两个庭审的现象还是会有发生,笔者作为案件承办人也曾遇到这种情形,而一旦发生冲突,则在开庭前会寻找空的法庭,延缓开庭的时间,降低案件审理的效率,在有旁听人员的情形下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严肃性。排庭冲突的问题在引入人工智能排庭系统后大为减少。案件承办人在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后只需要在系统内输入此案的书记员、开庭的时间、法庭,点击确定后若出现冲突的字样则表示该时间段内该法庭已被其他承办法官使用,甚至有时会提示公诉人冲突的字样,表明该时间段内还有这个公诉人的其他案件开庭。公诉人冲突这个提示在某些重大疑难案件中出现还是能发挥重要作用,毕竟案件承办人对于整个案件才是最了解的人,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更利于法院把握整个庭审的节奏,提高庭审的质量。排庭系统的出现不仅避免了排庭上的冲突,也缩短了案件承办人排庭的时间,案件承办人不再需要从密密麻麻的黑板中找出空闲的时间、法庭,只需查看一下排庭系统就一目了然。

2、人工智能取代书记员完成庭审记录

2017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实施意见》指出,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性防线。这意味着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进一步强调法庭开庭的审理。因此,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就事实、证据发表的意见至关重要。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所说的话能否客观完整的表现在开庭笔录中对一个案件的审理也有着重要影响。笔者也曾担任过一年多的书记员,开庭时把控辩双方所说的话完整记录下难以做到。此时,书记员在庭后往往会花费一定的时间通过录音再次整理开庭笔录。一般情形下,通过开庭与庭后的整理,笔录能客观完整的反映开庭的过程。但对于一些开庭时间长的案件,书记员也不会有太多精力再次完整的听录音整理笔录,而这类开庭时间长的案子往往争议也比较大,庭审笔录记载的缺失不能完整客观反映当时开庭的过程。即使书记员通过事后的录音再次整理庭审笔录,其依然要提交给承办法官审阅。庭审笔录的记录、补充、更正均听命于法官,也没有法律上的要求,即使在事后补充、更正、删减也没有相应的约束。书记员庭审记录对法官庭审活动的独立制约作用及其有限。法官对于庭审信息的屏蔽、解释等问题也不可回避。这些情形的存在与《实施意见》的精神不符。为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原貌,庭审录音录像制度也运运而生。在信息技术飞跃发展的今天,庭审录音录像制度从肇始之初便被冠以“优越性的庭审记录方式”之名。2014年8月以来,浙江高院为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倒逼庭审规范高效,在全国率先探索以录音录像代替书记员庭审笔录,明显提升了庭审质量和效率。今年1至5月,以录音录像代替书记员庭审笔录案件达10.8万件,约占开庭案件52.3%。利用人工智能“小Ai”将庭审中所有参与人员的话全部抓换为文字的形式,不仅全面客观的记录了庭审的过程中,也解放了书记员,书记员不再需要花费一上午甚至一整天在开庭审理中担任记录,结余出的时间可以从容的应对其他事务性的工作。人工智能“小Ai”的出现不仅极大的提高了庭审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其完整保存了庭审活动的原貌。

<!--[if !supportLists]-->3、<!--[endif]-->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始,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公布。民众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生效案件的判决全文,了解这个案子为什么这么判,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使民众对个案能够提前有一定的预判,慎重选择是否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法官而言,中国裁判网的大数据可以为法官提供了一个庞大的裁判检索系统,为法官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提供参考、分析,总结和归纳出此类案件审判的重点、难点、特点,尤其是对于新类型的案件,在本院没有过往判决的情形下做到充分掌握此类案件审判的规律,把握好庭审的重点和节奏,降低审理新类型案件的难度,实现了办案经验的分享。

<!--[if !supportLists]-->4、<!--[endif]-->量刑规范化系统

费尔巴哈强调法律对法官的约束。他认为,法官必须是法律的仆人,法官应该恪守“法律严格的、透明的文字”,法官的“工作无非就是把法律的文字与事案加以比较,而不考虑法律的意义和精神。在语言的声音宣告有罪时,就宣告有罪”;“在语言的声音宣告无罪时”,就宣告无罪。法官依据法律条文结合案件的事实作出具体的裁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各省高院都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当地的一个量刑规范标准,但即使有这样一份量刑的规范化文件,也会出现量刑不平衡的情况。造成量刑不平衡的原因在于法官审判经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官的个人感情因素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借助于电脑技术的运用,量刑规范化系统应运而生。严格意义上说,该系统不能算作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运用,但其依然借助于电脑高效的运算机制,通过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设计出一个让法官只需在系统中输入案件的一些关键信息,就得出一个大致的量刑。该系统的运行是应用法律规范和量刑知识作出判断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电脑计算,也是一个逻辑分析的过程,虽然操作上依然要法官来完成,但系统自身已经进行了一个推理和决策。量刑规范系统不仅对于刚刚承办案件的法官能够迅速提高实际办案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督促法官依据标准作出公正的量刑,维护司法公正。

<!--[if !supportLists]-->5、<!--[endif]-->裁判文书校对系统

裁判文书的写作是在一个案件的办理进入尾声阶段的工作。正如前文所述,现今生效的裁判文书基本都要上网公布,因此裁判文书的质量也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民众不仅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为自己提供法律的判断,同时裁判文书的上网也是对法官工作的一种监督,一份错别字较多的裁判文书说明法官工作的随意,对当事人的不负责。法官在写判决书难免会出现一定的笔误,因此校对工作必不可少,相信多数法官同笔者一样在一份判决书从word文档变成纸质文件时经过多次核对,但一种思维惯性的作用,有时还是不可避免的会漏过一些低级的错误。文书校对系统的出现避免了这种低级错误的发生。笔者使用文书校对发现文字上的低级错误基本都逃不出文书校对系统的法眼。

(二)人工智能运用于刑事审判出现的问题

前文从一个刑事案件排庭至裁判文书的形成介绍了H法院人工智能运用于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探索。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运用极大的提高了审判的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也保证了案件审判的质量,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便利了当事人参与诉讼。总体上来说,人工智能运用于审判实践是法院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现今人工智能因其自身、法官等方面因素的限制,依然会产生一定的问题。经过审判实践,笔者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

1、排庭习惯不同产生的冲突

案件排庭系统理论上是百分百的正确率,但实践操作中依然会产生排庭冲突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每一个案件承办法官都直接运用排庭系统安排庭审案件。笔者办公室门外有一块大黑板,因为每个案件承办人的习惯不一样,因此有些承办人更喜欢在黑板上排庭,黑板上排好庭后在排庭系统里却并未输入,而另外一些承办人则更中意直接在系统里排庭,这样就很容易产生排庭上的冲突,同一时间同一法庭排入多个案件,公诉人在收到出庭通知书时误以为在同一法庭审理两个案子,故只派出一个案件的人出庭支持公诉,若开庭时间较短问题不大,开庭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只能再立即通知其他公诉人开庭,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

2、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保障、文件保存及其证据属性问题

笔者不论在担任书记员还是案件承办人都曾遇到过数字法庭系统突然崩溃的情形,此时,案件的整个过程庭审录像不能完整记录,但因为书记员的存在,产生的影响依然能弥补。人工智能引入案件庭审后部分代替了书记员记录案件庭审的工作,一旦该智能系统崩溃,案件庭审该如何记录?庭审录音录像后必然要以实物的方式对其存储,以光盘或是其他介质方式保存的录音录像该如何保存?庭审录音录像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技术性资料,而是再现、还原庭审过程,有着独特证明内涵的视听资料证据。虽然庭审录音录像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展现,但笔者认为其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分类的视听资料,庭审录音录像所记载的是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真实客观反映庭审原貌,从证明审判程序合法的角度来看,它无须另行质证;与此同时,庭审录音录像却是记载当事人陈述、证据的质证以及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全过程的表现等内容信息。该种证据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笔者存在疑问。

<!--[if !supportLists]-->3、<!--[endif]-->数据更新的缓慢

裁判文书校对系统的检测并非完全正确,笔者在运用该系统时也会经常遇到校对系统提示法条适用错误,但笔者查阅后发现实际适用的法条却是准确的。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因为本院裁判文书校对系统的设计者在设计时为该系统引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在这一时间之后运用裁判文书校对系统时承办案件的法官需要特别注意其提示的法条适用错误。裁判文书校对系统的设计者并未对该系统引入的法律数据实时更新维护,造成了这些问题的产生。此外,该系统在设计时被设计者带入了其个人的知识经验,在一些词组的提示错误等方面也会有一些瑕疵。

<!--[if !supportLists]-->4、<!--[endif]-->信息安全问题

人工智能以大数据、云计算为支撑服务于刑事审判,人工智能的附属品——数据安全问题不容忽视。2017年5月,全球多个国家爆发勒索病毒攻击,中国校园网也成为重灾区,包括清华、北大、上海交大、山东大学等全国各地众多院校出现病毒感染情况,大量学生毕业论文等重要资料被病毒加密,只有支付赎金才能恢复。不仅是校园网,政府局域网也成为勒索病毒攻击的重点。笔者每天到办公室的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若是断电、断网发生,工作无从展开。办公室的每一台电脑连入的都是法院的局域网,电脑只需联网,各种活动轨迹就会自动被大数据抓取、分析。刑事审判活动中,都需要核对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并写入审判报告,最后形成于刑事判决书中。虽然现在刑事判决书基本都要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但上传前案件承办人都需要对要上传的判决书做一定的更改,隐去被告人的个人住址等基本信息。若是局域网被黑客入侵,不仅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也可能让正在审理的案件信息公之于众,因为前期案件审理中法官会将一些案件的关键信息输入审理报告中,产生的后果不堪设想。

三、人工智能服务于刑事审判的发展建议

要让人工智能更好的服务于刑事审判,必须解决上述提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有人工智能系统自身的原因,也有法官操作人工智能的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人与科技的联动势在必行。

(一)加强有效的沟通

笔者认为不论是排庭上的冲突还是裁判文书校对系统自身的差错,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都是缺少有效的沟通。排庭系统若是被大家充分有效运用就能避免排庭上的冲突,传统黑板的排庭笔者认为也不能完全抛弃,应作为排庭系统的补充而存在。所有案件承办法官排庭只运用排庭系统,排庭上的冲突不会发生,但一些特殊案件,比如被告人数众多的案件,还是需要在黑板上特别标注。因为排庭系统可以避免案件排庭时间的与地点的冲突,但一些客观实际问题排庭系统却不会考虑,值庭法警的人数有限,若是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开庭,实际情况下这个时间断内在其他法庭也不会有多余的警力值庭其他案件。传统黑板上标注特殊案件开庭的时间与地点因此显得不可或缺。法官是审判案件的专业人士,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大多出身理工科,学科之间的差距是鸿沟般的,二者的结合必然会产生一些譬如上文提到的数据更新慢等方面的问题。法官在运用人工智能系统审判案件时所遇到的关于人工智能的问题因及时的向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反馈,让设计者在知道问题后及时的更新数据库。加强法官与人工智能设计者的沟通合作是人工智能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实践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技术的支持

针对本院案件庭审中出现的设备问题,笔者认为法庭应当加强进行法庭科技信息化改造,确保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的硬件设施达标,保障庭审音像效果。同时,法院应明确专人专职负责法庭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庭审前检查并调试录音录像系统以及庭审时的监控运行状况。一旦出现停电或设备故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如立即连接应急电源、及时调换其他法庭、进行传统书面纸质记录等。庭审结束后应当将录音录像资料当场刻录光盘,不得裁剪、编辑和更改。为确保音像资料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庭审录音录像的母本应集中保存在服务器上,做到上下级法院相互联网,同步封存,杜绝篡改。为保障信息的安全,局域网除了安装防火墙外还应及时的为每一台电脑安装系统补丁,防止新病毒攻击电脑造成审判信息的泄露。针对移动硬盘、U盘等病毒传播的介质,应杜绝这些介质连接内网的电脑。

(三)强化法官对人工智能辅助工具的认识

人工智能可以帮助法官有效的安排工作、更精准的适用法律并作出适当的判决,但人工智能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只是法官审判案件的工具。案件的判决不只是将法律整合并对号入座,任何案件都不可避免的涉及法官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是基于法官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的理解,这些参数人工智能无法量化。人工智能平台现今还无法理解案件间的细微差别。法官审理案件不能过渡依赖人工智能系统,而不做出自己的思考。即使人工智能在不断学习中不断完善,法官也必须意识到自己才是审理案件的主导,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审理案件的工具。

结  语

人工智能为刑事审判带来了诸多便利,从全程录音录像到量刑规范化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能够完全替代法官来审判罪犯。人工智能由人类设计,设计者在设计之初就会或多或少为人工智能植入设计者的偏见,它并不完美。同样,法律标准也从来就不是完美无缺,在不断的实践及经验积累下,我们希望创造出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法律。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同样需要时间的积累及二者的互动。笔者希望通过对人工智能服务于H法院刑事审判的分析,能为人工之智能更好的服务于审判提供有益的探索,进一步服务于智慧法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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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http://baike.baidu.com/link?url=LfjP8PGfd2FB1GPhzEX0eJ0LEf4PJCbp6euW22_zsdM2AgBDOzkbIng1KgdjzRFNwy9pccxXP3af-OqeKTH9_NtXF_pnOorXbu42dHgEIRmVwqOp15AoLg93QJDPlUzp#reference-[1]-5816869-wrap.

《论庭审笔录的法定化》张卫平,《中外法学》2015年第4

束传祥:《论庭审录音录像制度》,载《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http://zjnews.zjol.com.cn/zjnews/zjxw/201606/t20160609_1615091.shtml.

宁杰、程刚:《信息化背景下庭审记录方式问题研究》,载《法官说法》2016年第9期。

http://tech.sina.com.cn/i//doc-ifyfeivp56858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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