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4

海法〔2016〕67号

 海宁市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方案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研究制定了我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充分应用信用惩戒,加强执行宣传,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具体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程序终结标准不严、恢复执行不畅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本为债权人和公众所认可,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外部环境。争取到2017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加大执行力度,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现象

1、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充分利用“点对点”、“总对总”

等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理财产品等财产,未经查询,不得程序终结;

(2)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或当地镇、村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未经调查,不得程序终结;

(3)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必须调查核实,未经调查核实,不得程序终结。

(4)在财产调查未完成前,不得要求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进行和解。

2、多途径查找被执行人。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1)符合司法拘留条件的进行布控,对涉民生案件、金融案件的,未经布控不得程序终结;

(2)通过夜间集中执行方式查找、传唤被执行人;

(3)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找被执行人。

3、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财产保全的释明和宣传,引

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对追索劳动报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加大依职权保全力度。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门槛,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允许采用现金担保、资产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加强与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扩大金融机构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范围。

4、加大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制裁力度。

(1)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中有足于支付欠款仍拒不履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

(2)对拒不履行、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不实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经罚款、拘留后,查实被执行人又有新的财产来源仍拒不履行的,可再次实施罚款、司法拘留;

(3)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积极收集证据,移送公安。

(4)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加强与公安、检察的协作,运用刑事手段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涉及虚假仲裁的,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对被执行人的违法制裁率,不得抵于全省平均。

5、充分运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1)对立案执行后三个月内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必须纳入失信名单;

(2)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电子屏幕、微信平台及其他媒体进行曝光;

(3)对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完毕的具有公务员、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必须通报有关部门。

6、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制止抗拒执行行为。

成立由执行局、法警队、办公室等相关成员组成的应急反应小组,执行中发生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暴力抗法行为的,在第一时间出警并予以制止,同时与公安110联动,必要时,借助公安力量,制止暴力抗法行为。

(二)规范执行行为,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

1、严格执行期限的监督。对可能超过6个月无法执结的案件,应当提前1个月办理延期审批,并向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说明原因。

2、严格每个执行节点的期限监督。另行制定执行案件每一执行阶段期限规定,对立案、分案、执行通知书送达、财产调查、查封、交付评估拍卖、执行款分配和发放、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终结审查和合议、案件信息的录入、归档报结等各个执行环节,作出期限规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向分管院长或执行局长说明原因。

3、完善当事人接访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充分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监督。

(1)对申请执行人反映案件执行期限过长,存在消及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嫌疑的案件,首先更换案件承办人,再查清是否存在消及执行等行为,并视情对原承办人进行处理。

(2)注重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各环节的程序权利保障,鼓励申请执行人见证执行。

(3)每一案件建立执行日志,执行人员应当对案件执行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向申请执行人公开。同时确保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率为100%,未告知执行情况的,不得程序终结,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

4、大力推行执行公开

编写《执行动态》,每年不少于2期,让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全面了解执行工作。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与执行。

(三)及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得到及时实现

1、发挥执行“执行会诊”机制的作用,对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否属可执行财产问题进行会诊,经会诊认为可以执行的财产,案件承办人必须执行。

2、完善评估机制、减少评估用时

(1)对拍卖标的清晰的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起拍卖价,不再进行评估。加快执行进度,减少执行费用。

(2)督促评估机构及时作出评估报告,在确定评估机构前,应先确定评估完成的期限,没有特殊情况,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多种措施并用,提高拍卖成交率

(1)对工业土地、厂房的拍卖,与政府招商引资部门建立对接平台,通过招商部门介绍买受人参与竞拍,为买受人提供标的物介绍、展示、拍卖后的过户、企业的设立等一系列服务,以吸引更多的买受人参与,提高拍卖成交率。

(2)扩大拍卖按揭的范围。在住房拍卖按揭的基础上,建立工业土地、厂房的拍卖按揭,提高工业土地厂房的拍卖成交率。

(四)宣传并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取得债权人和公众所认可

1、建立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面对面沟通制度

(1)建立执行接待日制度,执行人员每星期固定半天时间作为执行接待日,并在立案时通过短信,将案件承办人的姓名、电话、执行接待日时间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直接与执行人员沟通,必要时执行人员应主动通知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对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尽可能取得申请执行人认可后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对于申请执行人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避免申请执行超过时效而申请立案执行的案件,或金融机构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为核销要求终结执行的,可简化流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其他案件,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控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才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畅通破产渠道,让企业规范退出市场

在处理倒闭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时,执行局应首对企业资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将企业资产快速变现,保证优先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减少资产的闲置损失和管理费用。

经执行中调查、评估、拍卖,企业尚有资可破的,向当事人发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申请破产,同时告知法律后果。

3、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审查和审批

承办人对案件需要程序终结的,先应报执行局领导进行审查,经查同意后,交合议庭进行合议,对不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及时退回案件承办人继续执行。

4、注重终结案件的恢复执行

(1)对以前程序终结的案件,由专人负责每季度通过“点对点”、“总对总”进行一次财产查询,发现有财产的及时进行控制。

(2)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由执行局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执行。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且关系到司法的权威。要把解决执行难作为今后两年内法院工作的中心工作,党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执行工作,院长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班子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真正将破解执行难工作打造成为“一把手”工程和班子工程。同时,要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协报告执行工作,争取领导、支持和监督。

(二)稳定执行队伍、提高队伍素质

1、解决好执行局法官员额配置、确保在司法改革中执行队伍的力量只增强、不削弱。

2、开展执行队伍正风肃纪整顿活动,解决执行队伍作风不正、不硬、不实问题,提升队伍战斗力。

3、充实执行力量

在司改中,将充实执行力量,提高执行人员比例。

(三)加强装备保障

切实加强执行装备建设,在车改中为执行局保留必要的执法车辆,为执行实施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执行装备。要为一线执行干警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加强舆论宣传

要通过种类媒体,对执行工作进行宣传,对重大执行活动、典型的案例、先进人物事迹、解决执行难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宣传,特别是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区别要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让公众知晓、理解执行工作。同时要宣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解决执行难的重视和支持,宣传执行协作部门的配合,营造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氛围。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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