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4

海法〔2017〕24号

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则

 

    为规范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体制的职能作用,畅通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诉求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浙江高院有关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处理远程指挥、应急执行事项的协调处理、对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组织重大执行活动及其他执行决策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设立及人员组成。指挥中心主任由分管执行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执行局局长、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担任。人员由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办公室、立案庭、研究室相关人员组成。

    执行指挥中心的运行由一名执行人员和一名网络技术人员负责,工作时间应在执行指挥中心值班,非工作时间应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执行指挥中心配设两个快速反应小组(备勤小组),负责处理紧急执行事务。

    执行备勤人员由执行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等人员组成,实行24小时电话轮流值班制度,负责处理本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事项,并执行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

    备勤人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应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本院执行力量的统一调配,发布执行命令,检查、监督、纠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处置本院辖区内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和重大执行活动;

    (三)负责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工作;

    (四)研判、指挥、组织本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

    (五)协调与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

(六)受理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的线索,并作出处理;

(七)组织落实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指示及要求;

(八)其他应由执行指挥中心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备勤人员应开通24小时执行备勤电话。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请求处理的事项,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在核实来电人的身份、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请求处理事项等基本信息后,指挥备勤人员或其他人员处理,并完整做好记录登记。

非工作时间通过备勤电话请求处理的紧急事项,备勤人员可自行决定采取应对措施,但应将有关情况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情况复杂的应当立即报告执行局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

第五条 在接到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执行线索后,执行指挥中心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接到执行线索后,需要立即处理的,应当在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小组进行处理。

如需要控制的被执行人在外地的,备勤人员可直接与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联系,要求协助控制。

(二)对不需要立即处理的执行线索,应在接到线索后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执行人员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条 接到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执行指令及执行线索后,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应立即指挥快速反应小组处置,工作时间,快速反应小组应在30分钟内出发,非工作时间应在60分钟内出发。在处理完毕后30分钟内报告上级法院。

   第七条对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执行人员必须立即遵照执行,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在执行完毕后立即将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并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八条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的整个过程,执行完毕后,及时将视频资料导出,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人员在接听电话时,应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热情耐心,不得推诿、训斥、刁难。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和备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海宁市人民法院作风效能检查记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值班、备勤电话无人接听或关机,接到指令后相互推诿、未及时出警,贻误处置时机的;

(二)在执行过程中,态度粗暴、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执行机密,导致被执行人逃逸或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毁损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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