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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海宁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信息来源:市法院 发布日期:2018-03-22

海宁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8年2月3日在海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海宁市人民法院院长  陈建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7年法院主要工作


 2017年,海宁市人民法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诚履职,助力改革,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受理各类案件20630件,审结17915件,同比分别上升33.39%和30.95%;解决争议标的67.56亿元,全院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94.65件,调撤率、一审息诉率、一审上诉率等主要质效指标保持全省法院前列。

一、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牢固树立崇尚法治、忠于法律的信念,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宽严相济惩治刑事犯罪。积极投身“平安海宁”建设,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共受理刑事案件1158件,审结1073件,判处罪犯1579人。准确把握刑事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型犯罪以及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涉民生犯罪,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感。严惩利用网络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依法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51件,判处罪犯234人,确保刑事打击实效。同时注重宽严有度,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共对634名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30人免于刑事处罚。

调判结合化解民事纠纷。充分发挥调解和判决在解决纠纷中的不同优势,有效化解矛盾,规范民事行为。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898件,审结9552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41.69亿元,调解撤诉率和一审服判息诉率分别达到68.57%和95.16%。审结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财产权属确认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案件3221件,依法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审结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商事案件2206件,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审结建设工程合同、商品房买卖等涉房地产案件231件,依法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103件,优化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对不宜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判决,发挥裁判的引领示范作用。

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司法审查职能,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受理行政案件119件,审结73件,同比分别上升27.96%和17.74%。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严格行政机关举证责任,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裁执分离”工作,依法准予涉“三改一拆”及重点工程的司法强拆96件,既支持政府依法拆违,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参加人大、政府、法院的三方联席会议,编发《行政诉讼案例选编》并向执法机关发放,定期邀请执法人员旁听典型案件审理,不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互动,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深化行政争议综合协调化解机制,加大诉前、诉中协调力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调处73件涉高速公路广告牌案件,拆除广告牌99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题。整合执行资源,完善执行机制,优化执行模式,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共受理执行案件7067 件,执结5862件,执结标的金额25.8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48.6%、50.31%和33.42%。全面夯实破难保障,高标准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实行远程指挥和快速联动。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分别与市场监管局和教育局建立协作机制,将执行限制措施延伸至企业变更登记和高消费就学领域,并加强与保险公司协作开展悬赏执行,全面挤压老赖空间。加大网上布控被执行人力度,强化信用惩戒,综合运用征信网站、微博微信、报刊电视等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立体式曝光,切实提升执行威慑力。共曝光被执行人479人,纳入失信名单6138人,同比分别上升28.6%和290.71%;网上布控2228人,司法拘留644人,同比分别上升297.86%和173%;移送侦查3人,追究刑事责任1人。加大执行宣传,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让社会正确理解“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在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竞赛第一次擂台赛中,我院名列各参赛法院之首。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自觉将法院工作融入全市中心工作,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精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服务保障剿劣行动。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护航“两美”海宁建设,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剿灭劣V类水行动实施方案》,从加强法律引导、强化协调处置、保障执行实施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服务保障剿劣行动依法推进。会同环保局、行政执法局建立会商工作制度,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工作,努力构建以预防和严惩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为重点的司法治水工作机制。加大普法宣传,以法律问答、典型案例为内容制作“剿劣”行动法律宣传手册,巡回宣传发放,努力为治水剿劣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共审执结涉污染环境的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24件,分发宣传材料3000余册。

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涉企案件司法服务保障工作,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机制,强化执破衔接,出台破产案件简化审操作规程,推进破产案件简化审,推动 “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审结破产案件6件,27家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共盘活企业存量资产9.81亿元,释放土地资源984.12亩,房屋面积51.05万余平方米。依法保护有效投资,加强金融案件审理,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审结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互联网金融等案件2704件,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件,追回不良金融贷款8.62亿元。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加大对创业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智慧经济发展,共审结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70件。加大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服务保障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聚焦党的“十九大”及国际峰会维稳安保,强化涉诉信访案件排查化解,确保司法社会效果。坚持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联合市综治办、市社会矛盾联调中心出台《关于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对接的实施办法》,不断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就近解决,共诉前引导调解1403件,提前介入平息突发性事件40余起。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回访帮教、特殊人群帮扶等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坚持“四级化讼”制度,积极推动“无讼村”创建活动,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盐官法庭指导的斜桥镇华丰村被海宁市委政法委授予全市首家“无讼村(社区)示范点”。省高院原院长陈国猛专程前来调研,并给予充分肯定。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举办各类法制宣讲活动27场次,在各类媒体上刊发司法宣传报道500余篇。

三、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以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为目标,积极推进“三大机制”建设,开展司法改革和审判管理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一)加强诉讼权利保障。对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的软硬件进行改造升级,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服务救助、查询咨询、判后答疑等一站式服务,并被命名为全省首批五星级“示范诉讼服务中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围绕“大立案”积极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践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共网上立案5660件,跨域立案32件,网上立案率达54.99%。加强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和救助力度,全年为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用32.11万元,发放司法救助资金20万元。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积极开展商请辩护工作,为228名经济困难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扩大指定辩护,三年以上辩护率达99.44%。不断健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共有28名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在刑事庭审中出庭作证。

(二)优化便民利民举措。围绕“大服务”工作机制,增设服务窗口,设立“律师服务中心”,配置智能化自助诉讼服务终端,在全省率先配置智能中转柜方便当事人收转诉讼材料。不断优化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审理、执行的“绿色通道”,加大简易程序适用,有效提升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4.1%,依法为1654名农民工快速追回欠薪2356.94万元。全面推行公开透明的网络司法拍卖,提高网拍成交率和溢价率。共完成网拍222件次,成交金额11.2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1649万余元。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及庭审实况网络直播,满足社会知情监督需求。共在互联网直播各类庭审332件次,公布生效裁判文书7252篇。

(三)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与嘉兴保险行业协会对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机制,开展在线调解和司法确认,全年共调处纠纷891件。扎实开展刑事案件“一体化系统”试点工作,加快案件信息流转,提高审判效率,共适用案件69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庭前会议,强化非法证据排除,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并联合公安、检察、司法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机制,不断提升刑事审判质效。共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审结352件,占刑事结案总数的32.62%。开展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贯彻《反家庭暴力法》,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和谐。修订本院《民商事案件全面繁简分流办法》,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升办案效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下降3.64天,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命名为全国“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四)稳步推进司法改革。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高院的改革思路和顶层设计,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重在效率、人案匹配”原则,科学组建以59名员额法官为核心的新型审判团队28个,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制定各类司法人员职责清单,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并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年入额院庭长办结案件7468件,占结案总数的66.63%。落实司法雇员制,新招录司法雇员8名,有效缓解审判辅助力量长期短缺问题。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撤并内设机构5个,积极探索推进管理扁平化。落实职业保障制度,完成员额法官基本工资套改工作,制定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优化干警履职保护机制,充分调动一线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打造潮乡法院铁军

坚持从严治院,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公正廉洁、朝气蓬勃的“五事”干部队伍。一年来,我院先后有31个集体和个人受到嘉兴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干警顾大局、守纪律、讲规矩意识。以“领导班子建设年”活动为载体,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以班子建设带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周一夜学、党组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及谈心谈话等制度,坚持不懈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大力弘扬红船精神,不断增强法院干警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推动形成积极向上的政治生态。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深入学习先进典型的事迹和崇高精神,培养干警忠于职守的理念、刚正不阿的品格和积极健康的情趣,营造干事创业、乐于奉献的良好氛围。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围绕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目标,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加强青年干警培养,积极组织参加各类业务技能培训,坚持“一对一”结对帮带制度,通过轮岗交流、基层锻炼等方式,努力提升其司法专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社会沟通能力。共组织参加各类培训200余人次。继续开展庭审观摩、案例研讨、法官讲坛等活动,联合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等举办法律实务论坛,与东方学院联合举办第七届司法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修养和司法实务能力。全年完成调研课题7项,发表调研成果6篇,5篇学术论文获奖。我院一审并编写的“斑马线罚款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加强廉洁司法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强化“一岗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扎实推进审判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弛而不息狠抓作风建设,出台《关于加强作风纪律建设的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5项制度,实行作风效能检查记分办法及周督查月通报制度,不断改进审判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加大审务督察和正风肃纪力度,常态化开展重点案件、重要岗位的督查和明查暗访活动,并开展社区走访,加强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法院生态。一年来未发生干警违法违纪现象。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牢固树立监督意识,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依法履职的坚强保障。严格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专题汇报基本解决执行难、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等工作,主动汇报重大工作事项及进展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参与庭审观摩、调研视察、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认真办理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继续编发《代表委员情况通报》、《执行动态》等内部刊物,主动向代表、委员和有关部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工作支持。

过去一年,市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这是市委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法院向一直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代表和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收案持续高位激增,法官办案压力空前增长,干警常年超负荷工作。二是队伍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针对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个别干警做群众工作和化解复杂矛盾的能力上、办案经验上尚有不足。三是执行工作难题有待进一步破解。债务人规避执行现象较普遍,当事人仍有不理解、不满意的地方,一些案件“执行不能”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合力解决。四是司法公信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推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辱骂威胁法官等情况仍有发生,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对此,我们将立足自身,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8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我院总体工作思路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司法为民初心,牢记公正司法使命,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深化推进司法改革,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为海宁勇当“两个高水平”建设排头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狠抓审判执行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握刑事打击重点,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深化案件繁简分流,高效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同时坚持当判则判,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导功能,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规则意识。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深化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化执行联动和各项查控机制建设,用足用好用尽执行强制措施,不断创新执行工作举措,巩固提升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

二是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密切关注“五大战略”、“十大工程、十大建设”推进过程中经济社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担当司法责任,精准提供司法服务。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加快“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助推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依法支持“三改一拆”、“剿劣行动”等重点工作,合力打造美丽海宁。妥善处理涉企纠纷,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护企业发展及企业家的财产权。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支持科技创新、文化发展和品牌创建,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延伸司法服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

三是凝心聚力践行司法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三大机制”建设,完善司法为民举措,为群众提供更加全面、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加强诉调衔接常态化建设,充分发挥全国“繁简分流改革示范法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促进纠纷快速化解、案结事了。主动回应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大力推进庭审记录改革和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推进审判管理创新,努力为群众诉讼、律师办案、审判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四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决落实上级党委和法院的决策部署,遵循司法规律,结合自身实际,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加强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权力运行、健全职业保障,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落实院庭长办案责任,加快建立“有进有出”的员额常态化运行机制。稳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全面落实庭审实质化。加强律师执业保障,为律师履职提供更多便利,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的新型职业共同体关系。

五是持之以恒推进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从严治院,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大力弘扬红船精神,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加强干警业务能力培养,着力提升干警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八个本领”。关心关爱干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不断提升集体归属感和职业尊荣感。认真履行“两个责任”,持之以恒落实各项廉政举措,坚持抓早抓小落细落实,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全力打造过硬司法队伍。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落实专项司法监督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院将在市委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推动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杆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报告第4页第4行):“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法院执行不力或消极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等原因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其本质上属申请执行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2.“无讼村”建设(报告第5页第19行):是指要通过有效工作举措,着力预防、化解发生在乡村的“三养”、相邻、农村土地使用权等传统民事纠纷,减少防范村干部职务犯罪、环境污染犯罪、非法用地犯罪以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属于法院主动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举措,不对村级组织进行考核或评比。

3.三大机制(报告第6页第5行):指浙江法院为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破解案多人少难题的“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工作机制。

4.跨域立案(报告第6页第12行):指不属于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无需跑去管辖权法院,可直接向其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申请,并通过两地法院互通的立案系统完成立案登记的一种便民举措。

5.扩大指定辩护(报告第6页第17行):指对被告人没钱请律师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6. 刑拘直诉机制(报告第7页第15行):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已查证属实、适用法律无争议的危险驾驶、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办案提速,对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案件,不经审查逮捕环节,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工作机制。

7.司法雇员制度(报告第8页第7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高院等五部门今年2月出台的《关于全省法院司法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司法雇员主要从事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按照“社会化招录、专业化培训、规范化聘用、制度化考核、序列化管理、职业化保障”的要求,经第三方依法聘用,按照省高院统一规定和要求,由各法院管理使用。

8.斑马线罚款案(报告第9页第13行):2015年1月31日,贝某驾驶车辆遇一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未停车让行,被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贝某不服处罚决定,先后向海宁法院、嘉兴中院起诉和上诉。9月16日,嘉兴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故依法驳回贝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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